冰冰們「逃稅」,關乎你我他的事兒!

小崔手撕范冰冰的事兒,想必大家都看到了。事件的焦點在於範爺通過“陰陽合同”逃稅,現在國家稅務總局已經責成江蘇省地稅機關開展調查。

所謂“陰陽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就同一事項訂立兩份以上的內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對內,一份對外,其中對外的一份並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國家稅收等為目的;對內的一份則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可以是書面或口頭。“陰陽合同”是一種違規行為,在給當事人帶來“利益”的同時,也預示著風險。

爆料是否屬實,有待稅務機關求證。

舉個例子:假設社會上就10個人,2個明星,8個吃瓜群眾。明星收入都是10000元,吃瓜群眾收入都是100元,徵稅目標是100元。

第一種情況:明星群眾每人10塊錢人頭稅,理論上明星稅負0.1%,群眾稅負10%。但現在兩位明星逃稅,少交20元,那對不起,8位拿工資的群眾把100元稅收交上來,每人12.5元,吃瓜群眾的稅負變成了12.5%。

坑不坑?還有比這更坑的!

第二種情況:一個國家的稅制不該讓明星的稅負與吃瓜群眾的稅負差別如此大——0.1%和10%,稅負差別100倍!更接近現實的情況是,2位明星承擔80元稅收,8位群眾承擔20元稅收,理論上明星稅負0.4%,群眾稅負2.5%,稅負差別6倍左右,群眾們依然很受傷,但更受傷的是,明星們逃稅了……對不起,吃瓜群眾把100元稅收交上來,稅負變成了12.5%,是理論上稅負的5倍!

這才是真的坑。

吃瓜群眾們為什麼稅負重?因為替逃稅的明星們承擔了不屬於自己的稅負!

所以你看,“冰冰們”逃稅,當然關你我他的事兒。逃稅這事兒,在我們國家嚴重的情況下,會送你個小房間,發你一身低調不奢華有內涵的衣服,管吃管住7年。 在國外就更嚴重了,美國上世紀二三十年代鼎鼎大名的黑手黨老大阿爾·卡彭,殺人放火無惡不作,但是美國警察對他毫無辦法,最後靠稅務局發現他逃稅,送上法庭,被判11年監禁,出獄後沒多久就再見了。

懲罰一個“冰冰”不是目的,讓所有明星們都合理合法納稅才是關鍵。畢竟,當明星們不再逃稅,要完成每年定好的稅收任務就容易得多,工資薪金所得稅的最高邊際稅率就不需要45%,企業所得稅的稅率也不需要25%,增值稅的稅率可以告別16%,政府就有更大的底氣和空間給吃瓜群眾減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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