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華亞集團做「鴛鴦帳」逃稅 手段勝過范冰冰

達12年的高管,你猜猜他們的月薪是多少?

1800!沒錯,工資就是1800元!

福建華亞集團做“鴛鴦賬”逃稅 手段勝過范冰冰

為什麼是1800呢?原來,華亞集團為了偷逃稅款,在給員工發工資時做了兩套賬,其中由公司賬號發出來的是按社保繳費的基本工資,而其它大額部分工資則通過公司財務的個人賬號發出來,以如此“鴛鴦賬”來偷逃個人所得稅,手段勝過近日被崔永元舉報偷稅的范冰冰。

高管討薪引爆偷稅內幕

近日,華亞集團轄下企業福建鑫海冶金散裝碼頭有限公司任副總鄒聖晶,向福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鄒聖晶訴稱:2004年至2016年,他在華亞集團工作。其中2004年10月至2011年初,他在華亞集團下轄企業新鄉市新鋼冶金有限公司任職主管外聯副總;2011年至2014年1月在華亞集團另下轄企業新鄉市華盛鋼鐵物流有限公司任職副總;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華亞集團安排他至轄下企業福建鑫海冶金散裝碼頭有限公司任副總。

2016年12月底,華亞集團人資部經理林曉春電話通知他,解除了與他的勞動合同,應於2016年底一次結清的15萬工資至今未予發放。

鄒聖晶認為,他在華亞集團供職12年有餘,華亞集團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也未依法及時為他繳納社會保險,在拖欠其工資的情況下,違法解除了與他的勞動合同。

鄒聖晶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請福州市勞動仲裁委依法裁決:1、華亞集團為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40000元(每月工資22500元,22500×12×2=540000);2、2016年2月至2016年12月支付未籤動合同雙倍工資247500元(每月工資22500,22500×11=247500);3、支付拖欠的工資150000元,即每月工資22500,實發每月10000元,12500×12=1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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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華亞集團辯稱,鄒聖晶在福建鑫海冶金散裝碼頭有限公司任職期間,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實發月工資為1300多元,2015年6月後實發月工資約為1877元。

福州市勞動仲裁委支持了華亞集團的主張,於2018年3月5日作出了“榕勞仲案[2018]015號《裁決書》,裁決華亞集團應向鄒聖晶支付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3397元。

訴訟請求為93.75萬元,結果勞動裁決卻不到2.4萬元,那麼月薪1300、1800,又是怎麼來的呢?

原來,這個數字是華亞集團為員工繳納社保時的工資基數,其餘超出該基數5—30幾倍的工資,則通過財務個人的銀行戶頭轉賬到員工的戶頭上,以此來偷逃稅款,給國家帶來鉅額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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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華亞集團高管工資表

執業律師違法兼職大肆偷稅

據福建華亞集團有限公司官方網站介紹,華亞集團是一家以投資經營鋼鐵、紡織、房地產、物流、貿易等行業為主,跨地域、跨行業、多元化、複合型的大型民營實業集團企業,總資產超過90億元人民幣,員工5000多人。現有控股並管理的鋼鐵公司1家、紡織公司1家、房地產公司6家、物流公司2家、碼頭公司1家、貿易公司7家、投資公司2家、物業服務公司3家、其他項目公司2家;現有參股的鋼鐵公司4家、房地產公司2家、鐵路支線公司1家。

華亞集團董事長許長球,為福建福州長樂人。

華亞集團自稱“一貫秉持誠信、高效的經營理念,穩健、務實的發展理念,多元、複合的投資理念,人本、和諧的管理理念,努力實現做大資源產業、做強重點產業、做活多元產業的發展格局。”

但是,就是這樣一家“一貫秉持誠信、人本、和諧”的企業,在處理前高管鄒聖晶的勞動爭議問題上,卻顯得是那麼沒有人性,讓人望而生畏。曾在華亞集團任職的另一高管稱:鄒聖晶的今天,就是華亞集團在職員工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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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凡事總有例外,比如該集團的董事長助理林慧和法務部主任林舟,他們享受的待遇就有所不同。

資料表明,林慧與林舟是父女關係,兩人都是專職律師;其中,林舟執業於福建閩江律師事務所。但是,作為專職律師的他們,卻知法違法地在華亞集團任職。

根據《律師法》第四十八條,律師私自接受委託、收取費用,接受委託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相應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可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甚至會被給予停止執業一定期限的處罰。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也規定,律師承辦業務,應當按照規定由律師事務所向委託人統一收取律師費和有關辦案費用,不得私自收費,不得接受委託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十條規定,“違反收費管理規定,私自收取、使用、侵佔律師服務費以及律師異地辦案差旅費用的;在律師事務所統一收費外又向委託人索要其他費用、財物或者獲取其他利益的”屬於《律師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律師“私自接受委託、收取費用,接受委託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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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林慧的工資表

因此,有著執業律師身份的林慧與林舟父女,到華亞集團任職,按照公司員工的標準領取報酬、獎金以及其他福利,嚴格來說,是可以被認定為“私自接受委託,收取費用”的。因為執業律師一方面應當遵守律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另一方面,其本身是與所掛靠的事務所存在勞動關係的,也應當遵守事務所的相應制度。儘管律師到公司任職,從事的日常工作以及領取報酬以及獎金福利都是根據公司內部規定辦理的,但其繞過了事務所,本質上仍然屬於私自給公司提供法律服務,收取費用的行為。

那麼,林慧、林舟父女在華亞集團領取的工資又是多少呢?

據華亞集團內部的工資表表明,林慧在2012年8月至2014年3月,華亞集團每月發給他59875元工資,2014年4月之後,其每月工資為5.42萬元。從2012年8月至今,林慧在該集團領到工資近400萬元,但其沒有申報繳納過一分錢的個人所得稅。

同樣,林舟在2012年8月至2015年6月,華亞集團每月發給他1.2—1.4萬多元工資,2015年7月之後,其每月工資約為2.2萬元左右。從2012年8月至今,林舟在該集團亦領到工資超過125萬元,但其也沒有申報繳納過一分錢的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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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林舟的工資表

華亞集團有上百名高管,在偷稅漏稅方面,林慧、林舟兩人僅僅是冰山一角。接下來,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對身為執業律師的林慧、林舟違法兼職問題、稅務機關對該兩人涉嫌偷稅漏稅問題如何處理,我們將繼續關注。

除此之外,內部人士提供的資料表明,華亞集團還存在大量的違法違規問題。為此,“廉政君”將進一步揭露!(常亮劍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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