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灣區建設需法制先行 企業合規不容忽視

自2008年以來,有關粵港澳地區合作發展的相關政策相繼出臺。2017年7月1日,《深化粵港澳合作推進大灣區建設框架協議》簽署。數年間,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從地區經濟建設層面提升到了國家戰略發展層面。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以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粵港澳合作、泛珠三角區域合作等為重點,全面推進內地同香港、澳門互利合作”。

現階段,《粵港澳大灣區規劃綱要》發佈在即,建設粵港澳大灣區必定是一項深化改革開放、經濟社會融合發展的宏大工程,需要克服各方面障礙,協調推進。其中,法制建設和企業合規建設在粵港澳大灣區發展中的地位不容小覷。

在6月23日舉行的2018年粵港澳大灣區法律服務高峰論壇上,北京大成(廣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陳作科主持了主題為“全球競爭態勢下的合規管理與反不正當競爭”的平行論壇,他指出,從制度角度來看,一國兩制、三法域、三關稅區,是目前大灣區最突出的現實情況,也是大灣區法制建設一個大難點。在該論壇上,合規及雙反領域的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士、企業法務總監等共同就大灣區背景下的合規管理與反不正當競爭展開探討。

灣區建設法制先行 粵港澳阻力重重

縱觀世界成熟的區域開發案例,法律法規建設一直都是區域建設的排頭兵和先行者。舉例來說,美國的區域開發,先後通過《區域復興法案》和《區域開發法案》,規定區域開發目的的同時規範跨區域合作規則;日本首都圈的建設,先制定了《首都圈整備法》,從法律上界定首都圈的範圍和發展方向,隨後制定《首都圈建成區限制工業》和《首都圈近郊綠地保護法》等多部法律法規。從已有經驗上來看,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不僅也需要法制先行,而且法制建設面臨諸多挑戰。

粵港澳大灣區包含廣東省9市以及香港和澳門,共11個城市。由於歷史、政治、經濟等原因,粵港澳大灣區明顯存在多樣性法制壁壘。歷史上,香港和澳門曾為殖民地,法制與其殖民國同宗。香港屬於英美法系,以判例法為主;而澳門屬於大陸法系,為成文法體制;廣東省9市同屬中國內地法制,也是成文法體制。政治上,香港和澳門迴歸祖國後成為特別行政區,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廣東省9市則是廣東省轄,與中國內地一樣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經濟上,中國內地、香港和澳門各為不同關稅區,並且均為WTO成員,在經貿領域沒有統一適用的法律。由此,粵港澳在國際經貿法律適用方面形成法制對抗性壁壘。就廣東省9市來看,一方面,9個市在地方立法和執法方面明顯有差別,甚至採取限外措施(比如在交通運輸領域限制外市出租車營運、限制外市車輛進城)形成了城市管理性法制壁壘。另一方面, 9個市設立了大大小小、各式各樣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合作區、自貿試驗區等等,多數是通過立法來賦予優惠或者採取促進措施,建立非普惠性法制壁壘。

南沙國際仲裁中心主席陳忠謙表示,“粵港澳大灣區目前的一國兩制、三法域其實背後是三種思維,多元文化是衝突,難以在根本上消溶,法制壁壘勢將長期存在,法律衝突是粵港澳大灣區區域規劃面臨的重要問題”。三種不同法律制度下開展的區府合作和經貿合作,不僅僅是靜態意義上的民商事、經濟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衝突,更是三地在立法權、司法權、執法權行使上的衝突。因此,構建粵港澳大灣區合作的法律框架和法制機制是當務之急。

企業發展合規為要 “雙反”值得關注

對於國家和地區而言,法制建設是粵港澳大灣區的重中之重,同時對於企業而言,合規建設則是企業在灣區生存發展的首要任務。

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陳立彤表示,合規是以風險為基礎的合規,但很多人往往忘記風險具有地域性,一旦走出國門,風險就會陡然發生變化。大灣區與國內適用的法律體系不同,風險的地域性特點體現的非常明顯。“有的企業走出國門了,還在延續著國內的老思路辦事,某銀行的業務經理在某個國家因為洗錢罪被警察抓捕,該銀行的歐洲區總監飛過去進行交涉,結果也被逮捕。”陳立彤說,“很多企業還沒有意識到一個強勁的合規管理體系可以免除或者是減輕合規主體的法律責任特別是刑事責任——這既是發達國家的立法趨勢,也是中國的立法趨勢。這些立法趨勢也反映到眾多的國際及國內標準中。所以我們的企業要有這樣一個意識,建立強勁的合規管理系統,從而隔斷或者減輕海外子公司可能帶給總公司的法律責任和合規風險。”

在企業合規建設的過程當中,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尤為值得關注。北京大成(廣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陳作科介紹說,目前政府在反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領域監管的力度提升,監管的措施和手段不斷在更新,特別是1月份新施行《反不正當競爭法》,還有4月份反壟斷執法機構完成重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正式掛牌。企業要保證高質量,高水平,可持續發展,就必須正視法制的環境,監管態勢的變化。

上海交通大學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院院長孔祥俊表示,競爭就是市場的核心,有競爭就有不正當競爭,就有壟斷。比較熱點的經濟領域,像互聯網、新產業,創新領域,一般其他法律沒有規定的時候,官司往往從反不正當競爭法開始打起。要明確規則,探索規則,多數新興行業和企業會選擇從這個領域入手。

“像不正當競爭訴訟,有時候是戰略性的,有時候是戰術性的。戰略性訴訟涉及企業生死存亡,或者涉及到它的發展方向,比如這個商業模式合法還是違法,讓不讓你採取這個商業模式,如果不讓你採取這個商業模式,很可能這個事情就不能做了,企業就死掉了。前幾年3Q大戰(騰訊和360),這種訴訟就帶有很強的戰略性。同時,也有很多訴訟是戰術性的,成與敗不涉及到存亡問題,只是爭議具體事項的是與非。”孔祥俊解釋道。“整體上法院對不正當競爭行為認定的模式發生了轉變,從原來比較單純的判斷模式,向利益衡量模式轉變。”

隨著大灣區整體規劃的實施和推進,法制建設需要融合化,企業合規更需要體系化。大灣區的治理與發展亟待法制思維和法制方式雙重的創新,也需要調動各方的積極性,為大灣區法制的建設提供智力的支持。將來已至,未來以來,灣區的法律服務將是一片藍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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