豬遭遇洪水,養殖戶可以這樣挽回損失

截至7月6日8時統計,6月30日以來強降雨已造成湖北省17個市(州、直管市、林區)80個縣(市、區)1090.06萬人受災,死亡47人失蹤10人。持續的洪水也威脅到了江城武漢的安全,武漢城區交通癱瘓,地鐵被淹,一片澤國。

在緊張的抗洪救災中,一群泡在洪水中的“豬堅強”很是搶鏡。因長江流域連日暴雨,安徽省六安市舒城縣康元農業生態發展有限公司養殖場內,3000頭生豬在洪水中被困,養殖場飼養員老李在養殖場內無奈落淚的畫面牽動著許多網友的心。不過,很快就有好消息傳來,安徽省西商集團人員到達了養殖場,二十多名工作人員蹚水穿過兩百多米長的通道,引導豬突出重圍。

這樣圓滿的結果很符合一般國人的審美情趣,但是經過了淺層次的感性新聞閱讀,我們不妨再進行一點深入的理性思考。洪水中飼養員無助落淚,不是因為無力拯救幾千頭豬的生命,而是要面對鉅額的財產損失,而西商集團員工涉水搶救的也不是生命,而是財產。那麼這裡就有一個問題,面對自然災害我們首先要搶救的當然是人的生命,但財產損失同樣也是很多人難以承受的。

洪災中不只有這一個被媒體報道出來的養豬場,可能還會有養雞場、養鴨場,還會有果園、有農田。在洪水中可能絕大多數財產損失不會像這個養豬場這麼幸運,能得到有關商業機構的及時救助。必須要說的是,西商集團的救助行為體現的是在自然災害面前的企業責任感與行動力,每一個有能力的企業和個人只要肯出手,就一定會減少一部分災害所帶來的生命和財產損失。

再回到話題的起點,洪災中的財產損失如何補救?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制度設計,主要有這樣幾種方式:一是商業保險。自然災害往往是導致農業生產者鉅額財產損失的重要原因,現在很多地方政府鼓勵和扶持農民投保農業險,這對減災具有很重要的意義,但並不是所有的農民都有這種保險意識。

二是民法中不可抗力免責原則。自然災害屬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不可抗力,農業生產者如果因為自然災害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償還貸款,可以視情況減免民事責任。

三是依法尋求補償。洪災中往往會有為了保全更大的利益而不得不洩洪的需要,因洩洪而導致的財產損失可以根據民法中緊急避險的有關規定,依法要求補償。

現在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對於自然災害給人民群眾造成的財產損失,國家是否需要承擔責任?事實上,無論是我國的防震減災法,還是突發事件應對法,都只規定了國家政府搶救和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保障人民群眾基本生活需要,以及幫助災後恢復重建的義務,並沒有規定對企業和個人財產損失的補償義務,這也是國際慣例。當然,幫助恢復重建也包含了幫助恢復生產的內容在裡面,比如幫助低息貸款之類,但國家的責任也僅止於此。

其實,面對記者鏡頭中含淚與幾千頭豬訣別的飼養員,很多人都忍不住心生同情,因為人們會因此聯想到他們依然生活在農村的父母家人,這可能也是這條新聞比很多救災的新聞更打動人心的地方。農業生產者作為社會生產活動中的弱勢群體,很多人還無法擺脫靠天吃飯的命運,一次天災就可能毀掉他們多年的辛苦甚至讓其背上巨大的債務。如何幫助他們?靠法律,也要靠社會責任與愛心,就像西商集團一樣,能幫一把就幫一把,儘量減少損失,還有就是社會道義,在災難面前每個人都有責任通過慈善行為去幫助那些需要幫助的人。

最後,要說的還是政府責任。防災減災,政府是最大的責任主體,雖然政府不可能補償每一個災民的財產損失,但現在國家富裕了,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在財政允許的情況下,可以儘可能多地為災民做一些事情,減少一點損失,也是國家善治的題中之意。

打撈洪水中的“豬堅強”,我們真的希望還能做更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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