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核准追訴的有哪些?其中之一就是影響惡劣後果嚴重的案件

2016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對王小明(化名)核准追訴決定。2013年10月4日,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王小明(化名)犯搶劫罪,同時考慮其具有自首情節,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2000元。被告人王小明(化名)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一審判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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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案發後王小明(化名)逃往黑龍江省七臺河市打工。公安機關沒有立案,也未對王小明(化名)採取強制措施。2013年2月9日,甘肅省蘭州市公安局接到黑龍江省七臺河市桃山區桃山街派出所移交案件:當地民警在對轄區內一名叫張華的居民進行盤查時,張華交待其真實姓名為王小明(化名),1988年4月夥同他人闖入甘肅省蘭州市永登縣李曉明(化名)家搶劫,並將李曉明(化名)用刀扎死後逃跑。當日,蘭州市公安局對王小明(化名)立案偵查,2月17日通過蘭州市市人民檢察院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蘭州市市人民檢察院、蘭州市人民檢察院、甘肅省人民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並開展了必要的調查。2013年3月7日,甘肅省人民檢察院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對王小明(化名)核准追訴。另據查明:(一)被害人妻子李某和兒子因案發時受到驚嚇患上精神病,靠撿破爛為生,生活非常困難,李某強烈要求追究王小明(化名)刑事責任。(二)案發地群眾表示,李曉明(化名)被搶劫殺害一案在當地造成很大恐慌,影響至今沒有消除,對犯罪嫌疑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王小明(化名)夥同他人入室搶劫,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後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應當適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為死刑。本案對被害人家庭和親屬造成嚴重傷害,在案發當地造成惡劣影響,雖然經過二十年追訴期限,被害方以及案發地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沒有消失,不追訴可能嚴重影響社會穩定或者產生其他嚴重後果。綜合上述情況,依據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王小明(化名)核准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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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賠償

故意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爆炸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經過二十年追訴期限,仍然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被害方、案發地群眾、基層組織等強烈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不追訴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或者產生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犯罪嫌疑人應當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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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六十七條;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第一百五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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