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1個月僅4天不加班深夜猝死,公司稱他是自願的,實在很荒謬

近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此案,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之前一審虎丘區人民法院認定用人單位須對員工猝死承擔20%的責任,但是一審判決後,企業單位以員工是自願加班為由,且猝死不是因連續加班所導致的因素,固不服一審並且進行了上訴。


員工1個月僅4天不加班深夜猝死,公司稱他是自願的,實在很荒謬

任何企業工廠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都是約定實行每天8小時工作制,每週工作5天,每週休息2天,加班自願。但是實際情況是,很多用人企業單位和工廠會在簽訂的合法勞動合同以後,還要簽訂一份默認的配合加班契約,如果應聘者不簽訂這個配合加班的契約,用人單位就會與求職者不符合本單位應聘要求而拒絕求職者的應聘。

本案中猝死的企業員工文某也是同樣,雖然他簽訂的是5天8小時的工作制的勞動合同,但是實際情況當月裡他只有4天不加班,週六週日也基本處於工作狀態,大量的訂單讓員工無法自主調動作息,而且加班和工資所掛鉤,這讓員工文某也是無法拒絕的,最終導致了文某在深夜加班中猝死,這樣以來,企業就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員工1個月僅4天不加班深夜猝死,公司稱他是自願的,實在很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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