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30 只要女精神病人“自願”,行為人就一定不構成強姦罪嗎?

近日,小明收到一件“離奇”的強姦案。

被害人是一名智力低下的女精神病人,跟隨家人在廣州生活。案發當天,犯罪嫌疑人到按摩店消費,剛好碰到跟隨家人在按摩店打工的女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見女被害人雙眼斜視,智力低下,遂主動與被害人搭訕。後又趁被害人的家人不注意,帶著被害人外出宵夜,後將其帶回家中,與被害人發生關係。據犯罪嫌疑人介紹,整個過程被害人沒有任何反抗,還主動要求跟他外出吃飯,其並非強行與被害人發生關係。

公安機關立案後,將被害人送去鑑定機構對其精神狀況進行鑑定。鑑定機構認為,被害人無性自我防衛能力。公安機關遂提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綜合鑑定意見以及全案其他證據,批准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

只要女精神病人“自愿”,行为人就一定不构成强奸罪吗?

什麼叫“性自我防衛能力”?

性自我防衛能力是指被害人對兩性行為的社會意義、性質及其後果的理解能力。

患有精神障礙的婦女是一個特殊的客體,由於其腦功能障礙,辨別是非的能力受到損害,和(或)意志行為能力削弱或缺乏,有的本能慾望亢進,追逐異性。對於上述的精神病患者,在其性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時,不能做出相應的反抗行為,甚至主動要求發生性行為。多數學者認為,不能以被鑑定人與他人發生性行為的主動與否為條件,關鍵在於其對性侵害及嚴重後果是否具有實質性理解能力。精神障礙婦女可因各種精神病理因素的影響和支配,其性主動行為並非代表婦女的真實意願。

只要女精神病人“自愿”,行为人就一定不构成强奸罪吗?

因此,若犯罪嫌疑人明知被害人是精神病患者,利用被害人主動性行為要求與之發生兩性行為,應該被追究刑事責任,以保障精神障礙婦女的合法權益。

來源丨黃埔檢察

只要女精神病人“自愿”,行为人就一定不构成强奸罪吗?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