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內兩次酒駕 以身試法再被拘

7月9日上午10時20分許,吉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公安局雙遼分局那木斯省際公安檢查站執勤民警在進行例行檢查時,發現一輛京Q牌照的銀灰色小轎車在快要駛入站口的時候走走停停,還試圖利用排隊等候交費的車隊隱藏自己的“蹤跡”,伺機插隊駛出收費站口。民警隨即對該車進行了攔截,當民警示意該車駕駛員下車接受檢查時,發現該駕駛員神色慌張,當車門打開時一股濃濃的酒氣撲面而來,民警立即將該駕駛員帶到警車內做酒精檢測。經呼吸式酒精測試儀檢測,駕駛員陳某體內酒精含量為41mg/100ml,為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當民警要求陳某出示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處罰時,駕駛員陳某表示自己駕駛證已經被吊銷了。

通過陳某身份證信息進行查詢後,民警發現陳某於2017年8月5日,在北京市通州區某地因醉酒駕駛機動車(當時體內酒精含量為304mg/ml),被當地交通管理部門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並被處以4個月的刑事拘留。然而不知悔改的陳某在7月8日喝了一整夜的酒後,於第二天早晨駕車從哈爾濱往北京方向行駛,沒想到在通過那木斯省際公安檢查站時被高速交警查處。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民警對駕駛員陳某無證駕駛及飲酒駕駛的違法行為合併處以罰款4000元,拘留15天的處罰。其中,無證駕駛罰款2000元,拘留15日,飲酒駕駛罰款2000元。

薛志遠 東亞經貿新聞記者 周東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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