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是否徵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是否徵收個人所得稅?

1、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是否徵收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規定:“近來,一些地區要求明確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各種形式的補貼收入如何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據瞭解,近年來,部分單位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對用車人給予各種形式的補償:直接以現金形式發放,在限額內據實報銷用車支出,單位反租職工個人的車輛支付車輛租賃費(私車公用),單位向用車人支付車輛使用過程中的有關費用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的有關規定,現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後各種形式的補貼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二、具體計徵方法,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關於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徵稅問題”的有關規定執行。”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規定:“關於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徵稅問題,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並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併後計徵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確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2、因為對方企業註銷,沒有及時取得發票,但是款項已經支出了,確實無法取得發票,是否可以憑藉合同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四條規定,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註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後,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一)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註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二)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三)採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四)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五)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六)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河南省涉稅諮詢熱點第二十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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