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減負」紅利之外

個人所得稅“減負”紅利之外

說起此次新個稅法的落地,可謂又一項民生福祉。

將現行的3500元/月的個稅起徵點上調至5000元/月,同時個稅的部分稅率級距進一步優化調整,大大減免了工薪階層的工資稅負自不用說。但是,值得關注的是,“因人而異”“量體裁衣”的專項附加扣除的增加,更是凸顯出我國稅制正進一步向公平、公正的方向發展。

回顧我國曆次個稅改革節點,免徵額的設定值一直是備受關注的。38年前(1980年)的9月,我國將個人所得稅免徵額確定為800元/月後,先後於2006年、2008年、2011年將其提高到1600元/月、2000元/月和3500元/月。

提高免徵額的效果立竿見影,其直接作用力就是落在了公民交納的個稅數額、納稅人口基數以及全國個稅收入,間接的影響包括居民消費支出等方面。

例如,2011年起徵點由2000元/月上調至3500元/月後,增加了1500元/月,增幅相較於前兩次還是不小的,影響也頗大。當時據測算約有6000萬人免於繳個稅,同時2012年我國個稅收入首次出現負增長(2012年個稅收入為5820.28億元,相較於2011年的6054.11億元,同比下降3.9個百分點,比上年增速回落29.1個百分點,這是1999年至今唯一一次個稅收入下降)。

那麼,時隔7年之後,由3500元/月的起徵點上調到5000元/月,同樣是增加了1500元/月,對於我國個稅收入、居民消費支出以及減稅力度等影響幾何呢?

事實上,個人所得稅並不直接作用於消費,而是通過影響某些中間變量間接作用,個稅對消費的影響更多體現在收入分配上。就我國個稅改革的歷程來看,個稅改革促進了收入分配,提高了個人可支配收入,但是在促進消費上的作用較小。2011年的個稅改革對個人可支配收入的增長起到了積極影響,但是對收入分配格局的改善依然有限,再加上中國住房、醫療、教育體系被市場性消費所取代,其對消費改善的作用進一步弱化。

而說起個稅收入,據相關數據顯示,2012年以後,中國的個稅收入就開始大幅增長;從2015年開始,我國每年的個稅收入增長都在1000億元以上;而2016年和2017年個稅收入更是突破了萬億元大關;2015年-2017年,個稅收入同比增長分別為16.8%、17.1%和18.6%,增幅穩中有升……

另一點,《2017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顯示,截至2017年末,中國城鎮就業人員為4.2462億人,按照財政部副部長程麗華提到的“僅以基本減除費用標準提高到每月5000元這一項因素來測算,修法後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占城鎮就業人員的比例將由現在的44%降至15%。”比例計算,個稅改革後,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數約為6400萬人,將減少約1.23億人。

此次的免徵額上調,是否會打破大幅增長的勢頭呢?

按照中國社會科學院副院長、經濟所所長高培勇的說法,個稅的改革也是一種增稅的改革,絕不是減稅的改革。具體到個人就要體現在一部分人增稅,一部分人減稅,這是改革的目標。很可能就是普通的工薪階層或中低收入者的稅負是減少的,但是高收入階層的稅負是要增加的。

有人說,此次個稅改革,其影響是深遠的。除去免徵額這項個稅改革中重要指標外,增加專項扣除項目標誌著我國的個稅正從個人繳納制向家庭徵收制過渡,是稅負公平化的體現。

在我國曆次個稅改革中,都是單純提高免徵額,儘管中低收入群體可以少繳稅,但在累進稅率的情況下,收入越高的群體少繳的稅額也越多,這有可能在收入分配調節方面起到反作用。所以,真正體現公平的是要考慮個人負擔的差異性。

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等專項附加扣除的出現,使納稅人按照其實際能力負擔應繳稅收,更體現了以家庭需求為核心,減少家庭負稅,保障家庭生活成本,優化國民收入分配格局,有力實施調節收入分配,促進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不僅如此,新個稅法將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4項勞動性所得納入綜合徵稅範圍,適用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實現了從分類稅制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重大轉變,也是邁出了個稅改革乃至整個稅制改革的歷史性一步。

在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下,納入綜合範圍的不同所得項目將合併計算納稅,稅負的分配將更為公平。此外,新的稅制則實行代扣代繳與自行申報相結合,自然人納稅人需要將全年納入綜合所得的各項收入彙總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這將帶來政府與納稅人關係的重大變化,有利於提高納稅人意識,增強納稅人參與社會治理的動力,對於促進國家治理現代化具有重要推動作用。

當然,我國的個稅改革之路上還有很多方面需要去完善。比如,專項附加扣除該如何執行,怎麼去確認這些細節;如何轉變徵管模式,制定配套徵管制度,讓納稅人“少跑馬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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