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7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犯罪嫌疑人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董朝文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董朝文在担任南京地下铁道工程建设指挥部工程管理处副处长、工程监理一处处长,苏州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工程处长、副总经理,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建设分公司总经理期间,于2003年至2015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建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铁项目部负责人丁顺良、个体建筑商陈德露等人所送的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300余万元,为上述人员在工程施工、工程承接等方面提供便利帮助。
2018年4月18日,被告人董朝文犯受贿罪被公开宣判,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百万元。
供稿:杨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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