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林員「幫忙」成從犯 越界採伐被科刑

近日,由錦屏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龍某妍、劉某榮涉嫌濫伐林木一案,經法院公開審理並當庭作出判決,被告人龍某妍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一千元;被告人劉某榮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一千元。

被告人劉某榮系林業部門聘請的村級護林員,與被告人龍某妍是同村村民,其在明知龍某妍僅持有9.71立方米《林木採伐許可證》,並知曉被採伐設計山場四抵界限的情況下,應龍某妍的請求,幫助其到“毫陽”(地名)山場採伐林木,後將該山場林木全部採伐,造成該山場超伐林木蓄積25.84立方米。案發後二被告人主動到縣森林公安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並對濫伐山場進場補植復綠,鑑於二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的從輕處罰情節,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護林員的基本職責是守護森林資源,制止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而本案的被告人劉某榮知法犯法,在採伐過程中明知他人越界採伐林木,不但不予以制止,反而為其提供勞務幫助,最終觸犯刑律,受到刑事追究。

鄰里之間的互幫互助值得提倡和鼓勵,但是提供幫助行為應在法律和政策允許範圍之內,否則會成為不法份子的幫兇,最終是好心辦壞事,害人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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