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老賴」就該狠一點

俗話說:“人沒臉,樹沒皮,百方難治。”殺人償命,欠債還錢,本是天經地義,但在一些人的眼裡,欠債不還,卻是心安理得,甚至恬不知恥地說,辛辛苦苦借來的錢,憑什麼要還?

故意欠債不還的人,現在叫“老賴”。堵門、找要賬公司、限制高消費……為了治“老賴”,官方和民間可謂是絞盡了腦汁,但是依然有千千萬萬的“老賴”有錢不還。現在為了治“老賴”,有人想出了“連坐”的法子,效果居然很明顯。

最近兩天,這條“兒子差點因老爸的失信行為無法被錄取”的新聞就上了熱搜,說的是今年高考浙江溫州蒼南饒先生的兒子發揮出色,考上了北京某知名大學,學校卻來電說兒子可能無法被錄取,原因是饒先生欠銀行20萬貸款不還已兩年多。原來法院窮盡一切辦法,饒先生都賴著不還,這次聽說孩子可能不被錄取才真的慌了,馬上聯繫了蒼南農商銀行,分分鐘還清20萬元。

當然,對於這條新聞,出現了不同的聲音。有的說可以複製推廣,也有的說株連式懲罰是法制倒退。但是,總體來說,大家對“老賴”都是深惡痛絕的,都認為全社會要對“老賴”人人喊打,讓“老賴”無處遁形,處處碰壁。

其實自古大家都對“老賴”恨之入骨。古代賴賬的並不多,一方面借貸關係相對少,另一方面就是古代懲罰非常嚴苛。唐律第26卷雜律中規定:“諸負債違契不償一疋以上,違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疋加二等。百疋又加三等、各令備償。”就是說,欠債達到1匹布的價值,違約20日不還就要被處以“笞刑”20下,每過20日再加一等,直至從笞刑20下升級為杖刑60下。欠債達到30匹,就要在杖刑60下的基礎上加二等,達到100匹的話就要加三等處罰,也就是杖刑90下。

據說,杖刑都是光天化日之下,脫了人的衣服行刑,這樣不光是身體上受苦,心靈也是一種煎熬。捱了打,並不意味著債就可以不還了。《唐律疏議》又規定,百日不償,合徒一年。也就是過了一百天再不還,要坐牢一年。

現代社會,法制更加完善,“老賴”怎麼就成了法治社會的頑疾?明明法院判決了,有些被執行人卻能一拖再拖?一方面,國家的司法資源有其限度,司法機關在案件審理中已經下了大功夫,想要積極介入每一起案件的執行,並不現實;另一方面,“老賴”感覺失信成本很低,欠了很多錢,依然可以優哉遊哉。

一個極端的例子,是“教科書式耍賴”的當事人黃淑芬。2015年,唐山人趙某的父親遭遇車禍成為植物人,肇事司機黃淑芬既不主動承擔醫療費也沒有真誠道歉,兩年間,她買了房添了車,卻只賠償了2.6萬元。2017年6月8日,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判處被告黃淑芬賠償約93.6萬餘元,限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但這筆錢趙勇到一直沒見著影子。黃淑芬曾表示,“判幾年也中,咋地都中,反正我判幾年,最起碼這點錢我不用還了”。近期,她的坐牢的“願望”變成了現實:法院判決黃淑芬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懲治“老賴”就該狠一點。如果法院判決不能讓“老賴”害怕顫抖、付出代價,那麼法律就會變成失去約束力的“稻草人”,就會讓受害者傷心絕望,不僅難以實現正義,更會對公序良俗、世道人心帶來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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