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中想獲得合理的拆遷補償這4條要點須牢記!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土地徵收中想獲得合理的拆遷補償這4條要點須牢記!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適用要點】

1.徵收的對象限於集體的土地以及單位或者個人的房屋或其他不動產。

《物權法》將徵收的對象限於不動產,主要是考慮動產一般都有很多替代物品,政府無需通過徵收的方式取得。由於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土地歸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因此,徵收的對象僅限於集體的土地以及單位或者個人的房屋或其他不動產。

要點索引:見最高人民法院物權法研究小組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條文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62頁。

2.人民法院在適用《物權法》關於徵收規定時,應當結合相應的法律、行政法規一起適用。

我國雖然沒有專門的徵收法律,但《土地管理法》已經就土地徵收問題進行規定,國務院也就城市房屋拆遷問題頒佈了相應的行政法規。相對而言,《物權法》的規定十分簡單,因此,人民法院在適用《物權法》時,應當結合相應的法律、行政法規一起適用。

要點索引:見最高人民法院物權法研究小組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條文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64頁。

土地徵收中想獲得合理的拆遷補償這4條要點須牢記!

3.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公共利益徵收的案件時,應綜合各種因素,嚴格審查判斷徵收是否基於公共利益目的。

《物權法》對何為“公共利益”未作規定,對公共利益的具體界定分別由有關法律規定。就房屋徵收而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對“公共利益”作了列舉式規定,即“(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要點索引:見最高人民法院物權法研究小組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條文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65頁。

4.徵收已經納入城市規劃區的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參照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補償標準予以補償。

徵收已經納入城市規劃區的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的補償,不能直接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但由於房屋所在的土地已經城市化,如果按照農村集體土地補償,會無法保障農民的權益。因此,可以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補償標準予以補償。由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中實際上已經包含了地價,如果徵收農民集體土地時已經對土地進行了補償,那麼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對其補償時,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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