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確區分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糾紛?

在知識產權方面,細分到商標這一塊,遇到最多的就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糾紛。那麼,我們該如何正確區分此類糾紛呢?

下面總結了我常用的幾點來具體闡述,希望能給大家在辦此類案件時有所幫助。

(一)侵權可以分為假冒和仿冒。假冒指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的標誌,足以引起一般消費者誤解的;仿冒是指在相同或類似的商標上使用與註冊商標近似的標誌,足以引起一般消費者誤解的。

(二)是否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根本標準是“是否引起一般消費者誤解,將此品牌產品誤認為彼品牌產品”至於他人使用的商標是否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並非根本判斷標準,他僅僅是用來衡量是否“足以引起一般消費者誤解”。

(三)作為原告方採用購買方式收集侵權證據時,最好辦理購買公證。

(四)未註冊商標,如其有相當知名度,可以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進行處理,不能用〈商標法〉處理。

(五)對於商標侵權糾紛,要注意不要把法定許可使用權的行為,也當成侵犯商標的行為來認定。

(七)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有無訴訟時效中斷、中止或延長的事由。權利人超過時效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商標保護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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