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区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

在知识产权方面,细分到商标这一块,遇到最多的就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那么,我们该如何正确区分此类纠纷呢?

下面总结了我常用的几点来具体阐述,希望能给大家在办此类案件时有所帮助。

(一)侵权可以分为假冒和仿冒。假冒指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足以引起一般消费者误解的;仿冒是指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足以引起一般消费者误解的。

(二)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根本标准是“是否引起一般消费者误解,将此品牌产品误认为彼品牌产品”至于他人使用的商标是否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非根本判断标准,他仅仅是用来衡量是否“足以引起一般消费者误解”。

(三)作为原告方采用购买方式收集侵权证据时,最好办理购买公证。

(四)未注册商标,如其有相当知名度,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进行处理,不能用〈商标法〉处理。

(五)对于商标侵权纠纷,要注意不要把法定许可使用权的行为,也当成侵犯商标的行为来认定。

(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有无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事由。权利人超过时效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商标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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