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簽訂後被徵收人反悔,應當提起行政訴訟還是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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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們的案例,撤銷拆遷協議中國裁判文書網可查,也是所瞭解的唯一一份撤銷判決書。您的情況屬於行政訴訟,行政合同。

導讀:農村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是拆遷方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為明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中的權利義務關係而訂立的協議,是約定被拆遷人與拆遷方之間權利義務的合同,也是房屋拆遷雙方的法律行為。協議本身主要是房屋拆遷雙方當事人參參與,如僅有一方,協議關係便不能生效。它適用《民法通則》和《合同法》。是房屋拆遷雙方的法律行為。協議關係主要有房屋拆遷雙方當事人參加,僅有一方當事人,協議關係便不能成立。農村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是基於拆遷方程序履行合法、手續齊全、補償合理的基礎之上成立的。那麼,農村房屋拆遷時,簽訂安置補償協議能否撤銷呢?今天徵地拆遷律師團隊崔鵬以其團隊實際案例與大家講一講安置補償協議如何撤銷?僅供大家參考!

案情回顧:

柳先生是安徽省明光市XX街道某村莊村民,2014年在沒有相關征收土地公告、安置補償公告及其他合法手續的情況下,採用各種手段對其進行威脅,迫使柳先生與明光街道辦事處簽訂《徵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書》。在2015年年初柳先生通過網絡、朋友介紹,最終選擇專業做徵地拆遷律師團隊崔鵬及謝律師來維護自己的權利。2015年3月24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於2015年5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關於柳先生簽訂《徵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書》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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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質證

在庭審當中被告提供了三組證據,針對三組證據我方認為:第一組證據用地批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經過啟動複議程序後,該證據是在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之後做出,因此該協議簽訂違法,徵地補償安置公告的頒佈在用地批覆之前,因此不具有合法性;第二組證據柳先生非農業戶口:戶口性質轉為非農業戶口並不代表其喪失集體土地使用權;第三組證據柳先生領取補償款、房屋系違法建築、房屋騰空交付處置證明:違法建築應由相應部門確定,涉嫌未批先佔違法,領取補償款並不能說明全部,需重新簽訂合法的拆遷補償協議差價補齊。

徵地拆遷律師團隊崔鵬說法

在柳先生案件審理中:

關鍵點之一是拆遷方未得到省政府用地批覆之前與柳先生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不具備合法性。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徵收農村集體土地的,必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本末倒置、未批先佔屬於違法。

關鍵點之二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主體不適格,不具備合法性。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四條規定,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

關鍵點之三徵收程序、手續的違法。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徵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四條規定,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收土地公告。

最終,與柳西金簽訂《徵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書》被判無效。在本案中,對於徵地拆遷專業性知識的要求非常高,確定了唯有專業律師才能達到起訴的目的。專業律師的法律知識與庭審應變經驗具有決定性作用。書本知識與實踐相結合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徵地拆遷律師團隊崔鵬提醒廣大農民朋友,案例只能針對本案具有關聯性,是否適合你的案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莫要學習後自己試用,造成不可逆的後果,悔之晚矣!在此,期望廣大被農民朋友在房屋權利受到侵害時,拿起法律武器,委託專業做徵地拆遷律師團隊,才能有效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徵地拆遷律師團隊崔鵬


您好,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簽訂的主體並不同於民法中平等主體,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其本質也不同與民法所調整平等主體所簽訂的合同。因此,當一方當事人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後,由於各種原因一方主體不履行該協議,其行為的本質並不簡單的等同於民法中的違約行為,其救濟途徑也不同於民事合同的救濟方式。

但是對於行政合同的不履行行為,法律是有明確規定並給予守約方救濟方式。如果徵收方違反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所規定的內容不履行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作為被徵收人依照我國《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訴訟法》,可以向適格的行政機關提起行政複議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追究徵收人的不履行行為並承擔其應承擔的責任。

如果被徵收人因不滿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的內容,違反所簽訂的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拒不履行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所規定的義務時。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此時被徵收人在法定的期間是可以向適格的行政機關提起行政複議也可以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最終撤銷該房屋徵收補償協議。

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


因徵收人原因造成徵收補償問題不合理的,在此期間不動產價格明顯上漲的,被徵收人有權主張以簽訂補償協議時的市場價格作為補償基準。被徵收人對徵收補償的內容或金額有異議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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