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原材料是否可以通過合同規避智慧財產權侵權風險?

導讀:一年一度的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即將到來,大家主要關心的是產品出現質量問題如何維權的問題,可是採購的原材料產品遇到了知識產權糾紛也是讓人頭疼的事,產品具有知識產權瑕疵從另一種意義上說也是一種“質量問題”,律師告訴你如何規避侵權風險。


有客戶諮詢:公司採購一批配件,銷售商沒辦法提供該配件圖案的版權證明文件,我公司如果採購了該配件是否涉嫌侵權?我公司能否就該圖案自己進行版權保護?

趙紅律師諮詢答覆:

第一,公司出於生產經營目的採購原材料時對原材料是否侵害他人合法知識產權具有審查義務,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知識產權擔保條款,由出賣人承諾其合法擁有產品的各項知識產權,一旦發生侵權,由出賣人承擔由此產品侵權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並明確約定違約損失的內容。比如可以約定: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或者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不符合規定的,構成違約,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應當向對方賠償因此受到的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實際損失、預期損失和對方要求賠償損失而支出的律師費、交通費和差旅費等。

第二,該合同內有關知識產權擔保條款屬於公司和銷售商的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外部善意第三人

。一旦發生侵權,權利人仍有可能選擇起訴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直接侵權人(產品非正常途徑使用者),在發生侵權時,依據侵害客體的不同,我國法律對具有合法來源的免除賠償責任的規定是不同的

如果侵害的客體是著作權,依據我國《著作權法》《著作權法》第53條的規定,產品的購買者不屬於該條規定的幾個主體,如果能夠提供合法來源是否能夠免責,司法實踐中存在著分歧,主流觀點是結合善意第三人理論和著作權侵權的歸責原則,購買者能夠提供產品合法來源,比如能夠提供該產品的採購合同、發票、清單等證據,可以免除賠償責任。

如果侵權的權利客體是商標權或專利權,可以依據《商標法》第56條第3款和《專利法》第70條的規定,購買者能夠提供涉嫌侵權產品的合法來源的,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例如我國《專利法》第70條 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是公司應當在收到權利人的主張權利通知後立即停止使用侵權產品,不能進一步擴大侵權範圍,否則也要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公司不能夠提供涉嫌侵權的產品的合法來源,一旦被認定侵權,則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可以依據和銷售商的約定,對銷售商進行追償。

第三,公司拿圖案進行版權登記的前提是不侵害他人的合法在先權利,如果和該圖案相同或近似的圖案已經被他人註冊為商標,或已經進行版權登記,或者已經進行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公司在後申請版權登記就沒有意義了。

第四,採購原材料不進行知識產權審核,有可能侵權他人多種形式的合法的知識產權,這裡“多種形式”表現為,比如,這個諮詢裡面的產品上的圖案,權利人可以進行美術作品版權登記,也可以進行圖形商標保護,也有可能該圖案和有形產品相結合被申請為外觀設計專利。

最後,如果採購的原材料為某實施某專利的專用、特有零部件、原材料、中間產品,依據《北京高院《專利侵權判定指南(2017)》第119條的規定,採購人和銷售商有可能同時構成專利侵權。該規定為:“行為人明知有關產品系專門用於實施涉案專利技術方案的原材料、中間產品、零部件或設備等專用產品,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向他人提供該專用產品,且他人實施了侵犯專利權行為的,行為人提供該專用產品的行為構成本指南第118條規定的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專利權行為,但該他人屬於本指南第130條或專利法第六十九條第(三)、(四)、(五)項規定之情形的,由該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綜上,生產商才採購原材料時要注意審核銷售商銷售的原材料或生產資料的知識產權狀況,包括但不限於產品的知識產權權屬、法律狀態、許可與授權等法律情況,避免陷入知識產權侵權旋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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