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商丘交警曝光新一輪醉駕案例,請您引以爲戒!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這句膾炙人口禁止酒駕的宣傳標語,讓市民交口稱讚,更是耳熟能詳,然而有這麼一些人卻貪杯丟盞,因飲酒駕駛被刑拘後,不僅沒有將拒絕酒駕,平安到家的溫馨提示牢記於心,還變本加厲再次飲酒駕駛,鋃鐺入獄。

商丘交警在此提醒廣大司機朋友:“少些酒場,多一些陪伴,下班請按時到家,莫為以飲為快,而失去寶貴的親情友情以及愛情,飲酒駕駛害人害己,極易引發嚴重的交通事故。”

醉駕曝光案例

(案例一)2018年05月25日晚上20時許,商丘市交警支隊一大隊機動中隊民警在商丘市梁園區新建路地下橋南沿查處酒後駕駛等交通違法行為。23時30分許,劉某駕駛一輛豫N5***K號白色金盃牌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新建路地下橋南沿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後經血液酒精測試,駕駛員劉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29.381mg/100ml,其系醉酒後駕駛機動車輛。

(案例二)2018年05月25日晚上20時許,商丘市交警支隊一大隊火車站中隊民警帶領執勤人員在商丘市梁園區八一路與神火大道交叉口查處酒後駕駛等交通違法行為。26日00時30分許,喬某鵬駕駛一輛豫N5 ***8號白色別克牌小型轎車行駛至神火大道與八一路交叉口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後經血液酒精測試,駕駛員喬某鵬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69.627mg/100ml,其系醉酒後駕駛機動車輛。

(案例三)2018年05月30日深夜23時00分許,商丘市交警支隊一大隊周莊中隊民警帶領執勤人員在商丘市梁園區八一路與神火大道交叉口查處酒後駕駛等車輛交通違法行為。05月31日01時10分許,孫某東駕駛一輛豫N7***J號白色寶馬牌小型轎車行駛至梁園區八一路與神火大道交叉口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後經血液酒精測試,駕駛員孫某東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94.83mg/100ml,其系醉酒後駕駛機動車輛。

(案例四)2018年06月04日晚上20時許,交警一大隊平原中隊民警帶領執勤人員在商丘市梁園區示範路路與新興路交叉口查處酒駕等交通違法行為。22時30分,方某平駕駛一輛牌號為豫AU***3小型轎車行駛至示範路與新興路交叉口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後經血液酒精測試,駕駛員方某平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36.91mg/100ml,其系醉酒後駕駛機動車輛。

(案例五)2018年06月04日晚上20時許,交警一大隊建設中隊民警帶領執勤人員在商丘市梁園區長征路地下道口查處酒駕等交通違法行為。當晚21時40分許,戚某武駕駛一輛牌號為豫N7***Q號小型轎車行駛至梁園區長征路地下道口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後經血液酒精測試,駕駛員戚某武血液中酒精含量為99.00mg/100ml,其系醉酒後駕駛機動車輛。

(案例六)2018年06月07日01時30分許,商丘市交警支隊一大隊機動中隊民警在商丘市梁園區民主路與新建路交叉口附近巡邏,02時許趙某福駕駛一輛豫NZ***3號黑色別克牌小型轎車行駛至民主路與新建路交叉口西側200米處時,被巡邏民警當場查獲。後經血液酒精測試,駕駛員趙某福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09.40mg/100ml,其系醉酒後駕駛機動車輛。

(案例七)2018年6月16日21時18分許,駕駛員薛某(男,身份證號:13102519891004****)駕駛一輛車牌號為冀R9***8紅色東風牌小型麵包車,沿睢陽區S327省道由西向東行駛至25公里處附近被交警二大隊新城中隊執勤民警查獲,後經血樣中的乙醇含量檢測駕駛員薛某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42.748mg/100ml,其系醉酒駕駛機動車。

(案例八)2018年6月17日21時45分許,駕駛員王某豪(男,身份證號:41140319940521****)駕駛一輛車牌號為豫N8***B白色北京現代牌小型轎車,沿睢陽區南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南京路與凱旋路交叉口被交警二大隊新城中隊執勤民警查獲,後經血樣中的乙醇含量檢測駕駛員王某豪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30.80mg/100ml,其系醉酒駕駛機動車。

(案例九)2018年6月20日06時12分許,駕駛員張某波(男,身份證號:41230119850316****)駕駛一輛車牌號為豫NZ***1白色一氣牌小型普通客車,沿睢陽區南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凱旋路交叉口被交警二大隊新城中隊執勤民警查獲,後經血樣中的乙醇含量檢測駕駛員張某波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283.715mg/100ml,其系醉酒駕駛機動車。

(案例十)2018年06月4日15時,睢縣交警大隊羅樓中隊民警巡邏時,在睢縣申澗線查獲水某某駕駛無牌三輪車,且酒氣很大,經檢測,血液酒精含量333mg/100ml,其涉嫌危險駕駛。

(案例十一)2018年6月16日,睢縣交警大隊白廟中隊民警在王順線巡邏時發現豫N8***3號小型汽車情況可疑,遂攔下進行檢查,發現車主趙某某飲酒駕駛機動車輛,後進行檢測,經檢測酒精含量為119毫克/100毫升,其涉嫌危險駕駛。

(案例十二)2018年06月7日22時許,在白後線睢縣交警大隊白廟中隊民警在工作中發現李某涉嫌危險駕駛,隨後我大隊民警將李某帶至醫院抽血後送檢,經化驗得出駕駛員李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165.68mg/100ml,其涉嫌危險駕駛

(案例十三)2018年06月18日16時許,睢縣河集鄉產莊村民張某某酒後駕駛豫NP***8小型轎車行駛至睢縣周堂鎮大屯村時被周堂派出所民管當場查獲,經商丘普濟法醫臨床司法鑑定所血樣檢驗報告,被鑑定人張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262.07mg/100ml,涉嫌危險駕駛。

(案例十四)2018年06月20日21時許,尤某某駕駛豫NR***9號小型轎車在睢縣東環路與復興路交又路口北與袁某某駕駛的豫NH***3號小型轎車發生交通事故,經抽取尤某某靜脈血液進行血醇定量檢測,結果為291.44m/100ml。駕駛員尤某某屬醉酒後駕駛機動車,其涉嫌危險駕駛罪。

(案例十五)2018年4月12日22時05分,張某東醉酒後駕駛豫NM***6號小型普通客車,沿S210線由南向北行駛至中石化加油站路段時,與從加油站進出道左轉彎進入S210線的李某傑駕駛的豫NW***3/豫N***0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碰撞,造成張某東及小型普通客車乘車人餘某旺受傷、雙方車輛部分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檢驗張某東靜脈血中酒精含量為:282mg/100ml,其系醉酒後駕駛機動車輛。

(案例十六)2018年04月26日21時25分,柘城交警大隊民警攜帶單警裝備和執法記錄儀在河南省柘城縣伯崗鄉執勤巡邏,孔某銀飲酒後駕駛一輛豫N0***3號小型麵包車行駛至柘城縣伯崗鄉孔莊村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河南瑞康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驗鑑定孔令銀靜脈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156mg/100ml,其系醉酒後駕駛機動車輛。

(案例十七)2018年06月13日20時30分許,範某獻駕駛豫N1***0號小型轎車在河南省虞城縣城關鎮某商鋪附近倒車時,將張某駕駛的豫N8***V號小轎車撞壞,構成交通事故,範某獻涉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經檢測,駕駛員範某獻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182.728mg/100ml,其系醉酒後駕駛機動車輛。

(案例十八)2018年05月30日22時09分,河南省虞城縣杜集鎮某村居民王某葉駕駛一輛號牌為豫NS***3黑色雅馬哈牌二輪摩托車,由北向南行駛至虞城縣杜集鎮李菜園村處時,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檢測,駕駛員王某葉靜脈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37.05mg/100ml,其屬醉酒後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

(案例十九)2018年05月27日06時27分許,河南省虞城縣站集鄉某村村民焦某鋒飲酒後駕駛一輛白色起亞牌小型普通客車,車輛號牌為豫NR***3沿S203省道由北向南行駛至S203省道與S324省道交叉口時,被巡邏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對駕駛員焦某鋒靜脈血液酒精檢測含量為108.32mg/100ml,其屬於醉酒後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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