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6」天門市檢察院立案監督一起幼兒園校車管理者危險駕駛案

近日,天門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徐某某以涉嫌危險駕駛罪提起公訴,這是《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後,經過天門市檢察院立案監督,首例提起公訴的校車嚴重超載構成危險駕駛罪的案件。

「566」天门市检察院立案监督一起幼儿园校车管理者危险驾驶案

2018年4月,天門市院公訴部門未檢檢察官在辦理被告人江某某危險駕駛一案中,發現徐某某作為校車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對嚴重超載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也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經過審查後,依法監督公安機關立案。5月28日,天門市公安局對徐某某立案偵查。

經查:江某某系天門市楊林辦事處肖張夏小學附屬幼兒園司機,長期駕駛被告人徐某某(天門市楊林辦事處肖張夏小學附屬幼兒園園長)所有的鄂R33995號牌“金盃”牌小型普通客車從事校車業務,因為孩子太多,為省時省力,核載8人的麵包車裡,每次都會擠下十幾個學生,2017年10月23日,被告人江某某、徐某某駕駛鄂R33995號牌車輛送15名學生回家,被天門市公安局執勤民警查獲。

《刑法修正案九》中規定,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使的,以危險駕駛罪定罪;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嚴重超載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案中,江某某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過程中,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徐某某作為校車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對嚴重超載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也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566」天门市检察院立案监督一起幼儿园校车管理者危险驾驶案

該案承辦檢察官介紹,在立案監督這起“黑校車”案後,天門市檢察院未檢部門聯合公安機關對全市學校周邊進行走訪,發現還有一些偏遠鄉鎮在校車管理和使用上存在安全隱患和漏洞。對此,市檢察院對有關部門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相關部門加大對非法校車的宣傳和查處力度,同時要大力開展好校車業務的審核、授權、牌照發放,構建常態監管機制,切實保障學生的乘車安全。

「566」天门市检察院立案监督一起幼儿园校车管理者危险驾驶案

作者 | 夏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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