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三權分立政體是如何運作的?

箋字


所謂的“三權”,即行政權、立法權和司法權。根據美國憲法規定,聯邦的行政權屬於總統,由總統組建內閣,領導聯邦政府;立法權屬於國會,國會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司法權屬於聯邦最高法院,由9名大法官主導。因此,美國的三權分立,其實是總統、國會和最高法院三者對聯邦權力進行了分割,他們之間相互制衡,並不是從屬關係。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美國沒有權力中心。在美國的政治實踐中,最開始的權力中心屬於議會,後來逐漸過渡到總統。在事實上,美國總統居於強勢地位,而國會居於弱勢地位。因為總統不僅是美國的國家元首,同時還是聯邦政府的首腦,兼任美國軍隊的總司令,由於總統領導的聯邦政府,是掌握實權的機構,因此國會對於總統的監督,更多體現在預算的審查與關鍵問題的質詢。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美國的情報機構,直接受到參議院情報委員會的制約,因此美國政府的情報工作,並不能繞開國會,這可以看作對於總統權力的稀釋。

一般來說,總統和國會是可以相安無事的,如果總統和國會不能相安無事,則必然是出現了巨大的分歧,而總統並不對國會負責,國會也不對總統負責。假如他們無法達成一致,最終兩者就會互掐,而美國總統無權解散國會,也無權剋扣議員的工資,所以只能選擇忍。假如總統的預算被國會否決,則聯邦政府就要關門,這個機制被稱為“停擺”。

在立法權方面,國會具有絕對的權威,但總統也有建議立法權,他可以將自己認為有必要的法案交由國會討論,同時總統也可以否決國會的法案,但如果國會再次以三分之二的票數通過該法案,則總統就不能再次否決。總統雖然居於強勢地位,但國會擁有彈劾權,如果國會認為總統不適合繼續履行職責,例如總統觸犯了聯邦法律,或者在白宮幹了不該乾的事,那麼國會可以啟動彈劾程序。再有就是,國會中的參議院,在某種程度上代表著美國的法統,因為聯邦政府的合法性,來自於各州的授權,因此各州在聯邦議會中的參議員,就成為了各州的代表。假如各州宣佈脫離聯邦,必然召回自己的參議員,如果參議院解散,那麼聯邦政府也會失去合法性,則總統也將失去權威。

美國的最高法院,則扮演仲裁者的角色,雖然可以規避國會和總統之間的鬥爭,但在關鍵時刻,卻有一錘定音的能力。首先,最高法院掌握憲法的解釋權,可以裁定國會的法案違憲,同時也可以裁定總統的行為違憲,但是在絕大多數情況下,總統和國會,都不能否決最高法院,除非證明大法官徇私舞弊。再者,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是終身任職,即便是由總統任命,但總統至多能幹9年(即該總統在前任總統任期的後兩年繼任了總統,則依然擁有擔任兩屆總統的資格),而大法官可以幹到死,並且不能隨意罷免,因此大法官不需要看總統的臉色行事。同時,最高法院也可以對某些極其特殊的事件進行裁決,比如說總統競選結果出現爭議,則最高法院可以決定此人是否可以入主白宮。

除最高法院外,美國的司法體系也獨立於其行政體系之外,雖然美國內閣中有一個司法部長,但總統只能對該部長行使任免權,卻不能干涉該部長的司法工作。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美國聯邦調查局隸屬於美國司法部,理論上屬於聯邦政府,但聯邦調查局卻可以對總統進行調查,同時也可以調查國會。因此,不僅最高法院可以對總統和國會實現制衡,聯邦政府內部的司法機構,同樣可以對總統和國會實現制衡。聯邦司法機構權力的合法性,不僅來源於美國憲法,同時也來源於美國的政治傳統,即司法獨立。


圖維坦


這個問題很有意義也很有價值,李姓先生在此只作簡單的解讀。美國目前實行的是三權分立的共和政治體制,三權分立最重要的特點體現在立法、司法和行政權力的相互獨立和相互制約。所謂權力不可私有,財產不可公有,三權分立是西方國家在反對君主專制政體過程中探索出來的一種能夠實現權力相互制衡的政治體制。
(美國憲法簽署)


美國“三權分立”中的三權分別指的是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種權力,這三種權力一起就組成了一個國家的最高權力。根據美國憲法規定,行政權歸屬於聯邦總統;立法權屬於參、眾兩院組成的合眾國國會;司法權則歸屬於最高法院及國會臨時設立的下級法院。

三權分立的精髓不僅僅在於三權互相獨立,更重要的還是在於其如何實現相互之間的監督和制衡。
(三權分立制衡)


總統對國會的制衡:美國總統制衡國會的能力實際上非常有限,總統能夠否決國會通過的法案,但是如果美國國會對法案重新進行表決,並且獲得三分之二以上議員的同意就可以不經總統簽署直接生效。

總統對最高法院的制衡:實際上總統對於最高法院也並不存在多大的制衡能力,總統權力僅限於提名最高法院大法官,大法官經國會批准之後可終身任職,這時候總統就已經失去了左右最高法院判決的能力。
(美國國會)


國會對總統的制衡:在美國三權相互制衡的環節當中,國會制衡總統是最重要的一環,因為這可以避免總統權力過大,防止政府走向專制。國會對總統的制衡主要表現在,國會擁有彈劾總統,監督政府財政,要求總統對政策作出解釋等權力,另外美國發動對外戰爭以及締結對外條約的權力也掌握在美國國會的手中,美國總統提名的最高法院大法官也需要經過國會的批准方可任職。國會掌握的這些權力基本可以認為已經把總統的權力關進了牢籠。

國會對最高法院的制衡:美國總統對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命必須要經過國會批准,並且國會還擁有彈劾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權力。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對總統和國會的制衡:最高法院有權解釋法律,宣佈美國國會的立法是否違憲。最高法院同時還可以判定美國總統的行為是否違憲,最高法院大法官在總統因彈劾案受審時擔任庭審主席。

以上是美國“三權分立”當中司法權、行政權與立法權相互制約運行的主要環節。三權分立是美國的一項了不起的創舉,這對於人類文明作出了非常大的貢獻,其一切意義盡在不言中。


李姓先生


美國採取的是一種嚴格的三權分立,也就是說,美國的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不僅是分別屬於國會、總統、最高法院及聯邦下級法院,而且他們之間的憲法地位是平行的,沒有哪一個機構是凌駕於另外一個機構之上的。

三權分立也並不是簡單的是國會,總統,最高法院及聯邦下級法院的

分權,還包括了這三個機關制衡。也就是說,每一個機關在行使自身的權利的時候,都需要其他機關的協助;每一個機構都擁有防止、抵禦其他機關侵犯自身權利的法律手段。這樣,就實現了不同權力之間的制約和平衡。


三權分立與制衡示意圖


三權分立代表著

三個機構相互獨立,各自獨立行使職權。所以相互獨立是三個機構產生方式和任期都不相同,而且三個機構的人員相互兼任。也就是說國會議員中的眾議員是由全國選民按照選區直接選舉產生,任期兩年;參議員一開始是由州立法機構選舉產生,1913年以後由州選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六年。而總統是由選民選舉的選舉人團選舉產生,任期四年。法官由總統提名,參議院通過後任命,除經彈劾罷免外,終身任職。而議員、政府行政部門的文官和法官不能相互兼任,這就保證了這三個權力機構的相互獨立。

美國的三權分立,不僅是三個機構的相互獨立,還包括三個機構各自獨立行使自身的職權。國會是立法機構,掌握立法權;總統是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掌握行政權;聯邦法院擁有司法權。三個機構,不能互相干涉對方的職權。比如說國會是否召開,是否休會,國會如何制定法律,這都是由憲法所規定,無論是總統還是最高法院,都無權解散國會;而總統不必因為自己的施政而向國會負責,除非經彈劾國會無權要求總統辭職;聯邦法院,依據憲法、法律和國際條約等獨立審判案件,無論是國會還是總統都無權干預司法獨立,除經彈劾外,無權將法官撤職。

美國的三權分立制度也不僅僅是簡單的三權分立,還包括了三權相互制衡,相互防衛。三個權力機構,既互相獨立,又相互聯繫,每個機構在行使自身職能時,都要其他機構的合作。比如國會的立法職能,離不開總統為代表的行政機構所提交的國情等諮文、提交的立法建議和與外國政府簽訂的國際條約。換句話說,總統擁有事實上的立法倡議權。而國會通過的法案也要必須經過總統的簽署,才能夠成為真正的法律。總統可以通過否決的方式,使得國會的法律被廢棄。而國會可以以兩院2/3多數的方式,推翻總統的否決。

總統為代表的行政機構雖然獨攬行政大權,但是國會可以通過其立法權規範總統為代表的行政機構的行為;還可以通過創建行政部的立法權治約行政部門,防止行政部門膨脹;另外,參院可以通過審議總統提名的高級官員、審核總統所簽訂的國際條約,來制約總統的任命權和外交權。當然,國會也可以通過否決總統的否決案,強行通過一項法律。當然國會還可以通過審核政府的預算和撥款方式來制約總統為代表的行政機構。

而總統為代表的行政權對於司法權力的制約就在於,總統可以經過參議院的同意來任命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和聯邦下級法院法官;而最高法院及其下級法院對總統的制約,主要是通過聯邦法院的司法審查權來進行的。

聯邦最高法院及其下級法院對於國會的制約主要也是通過司法審查權來進行的。而國會對於聯邦最高法院及其發展下級法院的制約主要是通過是否建立法院、法官的薪俸應多少、法院的預算等方式來進行的。

另外,國會對於總統為代表的行政機構和聯邦最高法院及其發下級法院的制約,還包括了國會所擁有的彈劾權。

以上就是美國現行的三權分立體制,希望能夠解答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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