顫抖吧!挪用孩子壓歲錢會被起訴?

“壓歲錢”最早出現於我國漢朝,當時還不是真正的錢,而是給小孩佩帶玩賞而專鑄成錢幣形狀的避邪品,到了唐代唐玄宗時期才以真錢代替。因“歲”與“祟”諧音,民間認為小孩容易受鬼祟的侵害,所以用壓歲錢壓祟驅邪,幫助小孩平安過年,祝願小孩在新的一年健康吉利、平平安安;後來晚輩也給老人壓歲錢,這個壓歲錢的“歲”指的是年歲,意在期盼老人長壽。

當今社會,在春節期間親人給小輩、親朋好友之間互相給對方孩子壓歲錢是很普遍的年俗。隨著老百姓整體富裕程度的提高,給的壓歲錢金額越來越大,幾千幾萬甚至十多萬、幾十萬已不鮮見。年關已過,目前正是壓歲錢“收割”的時候,少數家庭在如何使用壓歲錢、壓歲錢的歸屬和支配權等問題上產生了困惑、乃至糾紛,個別的甚至訴諸法律,把本來喜慶的事情演變成家庭糾紛,實在是背離了初衷。

顫抖吧!挪用孩子壓歲錢會被起訴?

讓我們先來看以下三個案例

案例一

雲南一女大學生因父母離婚後不願支付學費而將父母訴至法院,討要5.8萬元壓歲錢交學費。雲南學生小娟的父母,於2010年11月離婚,小娟由母親撫養。2016年7月,小娟考上昆明某大學,但父母都不願為其承擔上大學的費用。最後是小娟的奶奶出面,幫其湊夠第一學年的費用。小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父母返還壓歲錢交納學費,共計5.8萬元。經調解,小娟父母同意每月支付小娟的學費和生活費1500元,直至小娟大學畢業。

案例二

2014年7月份,濤濤的父母協議離婚,濤濤跟隨母親共同生活。也許是覺得孫子馬上要成為“外家人”,短短几天內,施老太分多次把存放在孫子濤濤名下的銀行卡里的壓歲錢全部取走,共4.5萬餘元。朱女士多次索要無果,無奈之下,她帶著濤濤把78歲的奶奶告上了法庭。雖然,施老太辯稱,濤濤銀行卡里的錢並不是給他的壓歲錢及生日禮金,而是自己的工資存款,她只是用了濤濤的名義開了戶而已。但細緻的法官發現,該賬戶的存款時間十分有規律,都是濤濤的生日或者春節前後,施老太“這是工資存款”的說法,在邏輯上說不通。其實施老太贈與濤濤壓歲錢的行為,自錢款存入時就已經完成了,此後未經濤濤同意擅自取走存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當予以返還。

案例三

2002年,樂清女子紫琴(化名)結婚,隨後生下一女二子。2012年春節,奶奶給孫女孫子一個大紅包,總額56萬元,用定期存款存在3個孩子的名下,存單由紫琴保管。後來,因夫妻感情出現問題,紫琴提出離婚,但法院駁回了請求。提出離婚後,紫琴以監護人身份,憑戶口本和自己的身份證,從銀行取走了子女的錢。丈夫和三子女向法院起訴紫琴,要求還錢。法院認為,作為監護人,父母應該保護子女的權益。父母除非為了子女的利益,否則不得處理子女財產。紫琴應當把錢還給3個孩子,並賠償利息損失。

顫抖吧!挪用孩子壓歲錢會被起訴?

父母私自挪用孩子的財產屬違法行為

我國法律規定中並無“壓歲錢”一說,民法上將給予壓歲錢的行為定性為贈與。《合同法》第185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因此,長輩給晚輩壓歲錢,屬於一方純獲利益的贈與合同關係。

無論是父母所給還是親戚朋友所贈,在錢款交給孩子之時所有權就發生了轉移,就屬於孩子的個人財產。無論孩子是否已經成年,都可以接受他人贈與。

本案的爭議就在於這樣的贈與對於傳統的倫理秩序產生了矛盾:根據傳統的社會觀念,孩子的錢應該屬於父母可以支配的財產,但是我國法律明確保護未成年的合法權益,特別是純收益的贈與。

根據《民法總則》第34條、第35條的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由此可見,給孩子的壓歲錢就是屬於孩子的,在法理上不得挪用。

父母為什麼要“挪用”孩子的壓歲錢?

壓歲錢是別人無償贈與孩子的財產。由於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一經交付,即歸孩子所有。但由於孩子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一般壓歲錢都由父母來保管,所以父母也就有了“挪用”的便利。那麼,父母為什麼要“挪用”孩子的壓歲錢呢?

首先,在大多數家長看來,孩子之所以能收到壓歲錢,一般是處於長輩對後輩的愛護和饋贈以及親朋好友之間的一種“交換禮儀”:大多數家庭自家孩子拿到多少壓歲錢,一般該家庭最終會以壓歲錢或其他禮金的形式還贈回去,而且金額往往在自家孩子拿到的壓歲錢數額之上,這樣收支淨額也許還要“虧本”,這種回饋往往是父母承擔的。

其次,如果說這個錢都給了孩子,不僅容易讓孩子養成“錢不是錢,亂花”的習慣,更是加重了父母的負擔。要知道,如今父母為了給孩子提供好的教育條件與生活習慣,經濟壓力非常大。

最後,大多數家庭都不會“挪用”孩子的壓歲錢,或者說不會因“挪用”孩子壓歲錢而被起訴。題中所述情況往往發生在因離婚或者撫養問題產生糾紛的家庭中。比如代為保管壓歲錢的一方在離婚後不支付撫養費或學費,孩子生活艱苦才不得不起訴。

孩子的壓歲錢應當如何處置?

就壓歲錢的保管而言,法律規定法定代理人可代為保管,但在中國傳統的家庭觀念及代際關係的影響下,許多父母認為其與子女是相互依存的整體關係,所以就理所當然地“沒收”、“要求上交”子女的壓歲錢,而更常見的情形是以“假保管,真私用”的方式獲得子女壓歲錢而予使用,究竟父母代為保管子女壓歲錢的權利邊界為何,值得探討。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監護人只是代為保管被監護人的財產,除為了孩子自身的利益外,不能處置被監護人的財產。因此,父母對於子女壓歲錢僅享有基於監護權衍生的保管權,而沒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對於壓歲錢的合法使用途徑一般也僅限於:未成年子女獨立進行與其年齡、智力和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父母與子女進行充分的溝通和商洽,為維護和增加其利益,代理而為的民法法律行為。

家長一定要向孩子說明清楚:收上來只是為其保管而非沒收,錢還是歸孩子支配和使用的。小額的壓歲錢可以鼓勵孩子買些合適的書籍、學習用品,其他文化消費、娛樂消費,或買些自己喜歡吃的食品等等,交學費或報必要的輔導班等等。大額的壓歲錢,比如家庭里長輩給後輩孩子大額的壓歲錢並且明確指定了用途:用於將來上大學、留學學費、婚嫁資助金、給小孩的保險資金等,這種情況實際相當於一個口頭約定或合同。所以父母可以為孩子專門設立一個壓歲錢賬戶,由父母與孩子共同保管。父母持銀行卡,孩子持密碼等。

但需注意的是,壓歲錢作為子女的生活費或必要學費開支是否與《民法總則》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父母的撫養、教育和保護義務衝突存在疑問,編者認為,壓歲錢應是必要生活費、學雜費之外的其他額外福利,不應與父母應盡的撫養、教育義務相混同,也就是父母首先應獨立承擔對子女應盡的撫養、教育義務,代理、保管子女壓歲錢是為進一步增加福祉,培養興趣,豐富生活,而非衝抵其應承擔的上述義務。

當然,父母也可以通過理財、興趣教育、旅行等方面對壓歲錢的使用,對子女進行有意義的教育。而擅自動用孩子的壓歲錢用於與孩子無關的消費或投資上,則屬違法行為。

結束語:

壓歲錢在現今社會,早已不再是單純的節慶民俗的象徵,作為不斷流轉的財產,其不僅涉及到法律上的法定監護與代理、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物權權屬爭議等問題,而且事關未成年人正確的消費觀念和財富觀念的樹立,家長應該在合法的範圍內,以身作則,悉心引導,以幫助孩子樹立良好的消費觀念和理財意識。這就如“不得挪用壓歲錢”這種事情,雖然法理沒問題,可是人情上多數人還是不能接受。當然,如報道中這樣的情況,算是一種極端家庭。這種極端倒不是緣於離異,而是離異之後對於責任的逃離才是問題所在。如果在壓歲錢存續期間,未成年子女的父母離婚,父母也無權分割該壓歲錢財產。在所有權權屬上,未成年子女的壓歲錢系其受贈所得,屬於其個人財產,並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般而言,在子女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之前,享有撫養權的一方可代為保管,但不得任意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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