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精神病院涉嫌強迫精神病人勞動,導致一人跳樓,假如事情屬實,該醫院需承擔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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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讓我們看看大概事實吧:

7日上午,西安雁塔甘露醫院一名副院長讓精神病人到醫院2樓給他幹私活,病人從樓上跳了下來,致多處骨折。事發後,該副院長為了省錢,僱三輪車將人送到了友誼西路上一家醫院治療。

7月9日,記者在友誼西路上多方尋找,終於在一家醫院的骨科住院部找到了當事患者、28歲的劉某,他由一名護工陪護著在做各種檢查。

劉某說,當天是院長和護士讓他們在房頂搬東西,“我搬了很久,不想搬了,想跑,就從房頂跳了下來,當時有很多人一起在搬”。

甘露醫院一名負責人承認,劉某的確是在後樓樓頂幹活時,從樓頂跳下去摔傷了。該負責人承認,是一名副院長叫去的,醫院存在很大過失,按正常情況,是不應該讓精神病患者去幹活的,醫院會進行嚴肅處理,另外,也會對劉某的傷負責到底。

說說個人看法:

首先相較於劉某的傷情,我更關心一個事情那就是究竟是一家醫院這麼幹,還是別的醫院也存在這樣的情況?我表示疑慮和不安。

而且需要注意到的事當時在劉某跳樓之後,副院長為了省錢就僱三輪車將人送到了友誼西路上一家醫院治療。

顯然通過這幾個細節可以看得出來,至少在這位副院長的眼裡,精神病人是其免費的勞動力,根本沒有所謂的人格尊嚴而言,否則為何能夠在劉某跳樓之後不是第一時間開車送到正規的醫院急診,卻用三輪車送到友誼路上一家意願進行治療?

這位院長的做法折射出當下許多人對於精神病人的合法權利的漠視的事實,即便你不願意承認,但是這是事實。

根據《精神衛生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歧視、侮辱、虐待精神障礙患者,侵害患者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的或者其他侵害精神障礙患者合法權益的情形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對如何賠償卻沒有規定,故而可以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該醫院及該名副院長應當對劉某治病期間的所有治療費用予以承擔,同時應當對本案當中存在違法情形的副院長給予處分!對存在管理過失的意願進行懲處!


麋鹿說法


查看了相關的新聞報道,受傷者劉某雖然是精神病患者,但還是勾勒出了部分事實:“我搬了很久,不想搬了,想跑,就從房頂跳了下來,當時有很多人一起在搬。”後期記者採訪精神病醫院,院方表示暫時不能夠看監控視頻。但是根據衛計局的某位負責人介紹,基本可以肯定患者的跳樓與被“要求”勞動有關係。目前涉事的精神病醫院已經被要求整改,要求精神病人勞動的副院長也停職了。其實事實也很明瞭,就是精神病醫院副院長違規要求精神病人勞動造成的不良後果,精神病醫院的責任其實也是無須質疑的。

我國《精神衛生法》明確規定,“醫療機構不得強迫精神障礙患者從事生產勞動”,“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格尊嚴、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侵犯”。本來精神病人是來治病的,也交納了一定的治療費用,而不是當“苦力”勞動的,且精神病人進入精神病醫院治療,其監護職責暫時轉移到精神病醫院,精神病醫院不僅不能履行監護職責,精神病醫院領導還強迫其勞動,最終出現受傷後果,本案違法事實明確,造成精神病人受傷的事實客觀存在,相關的民事賠償自然應該精神病醫院承擔,包括住院治療費等各項損失。後期精神病醫院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相關責任人追償賠償金。

雖然報道的不幸案例只有一個,但是其他精神病醫院是否還有同樣的情形,是否還有其他強迫情形,現在難以盲目樂觀,希望監管部門履行職責,不要傷了精神病人的心,更不要寒了廣大群眾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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