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人 冀州公安局致廣大市民的一封信

所有人 冀州公安局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

所有人 冀州公安局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
所有人 冀州公安局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

流動人口、

出租房屋

專項行動開始啦

……

什麼專項行動呢?

所有人 冀州公安局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

廣大市民朋友們:

為深入落實流動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強化社會治安防控,更好地維護我市治安穩定,保障人民群眾安居樂業,衡水市公安局決定自7月5日起至8月31日,在全市集中開展流動人口、出租房屋專項清理行動。根據《河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規定》、《居住證暫行條例》、《河北省居住證實施辦法(試行)》、《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和《治安管理處罰法》,冀州區公安局將加大對我區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排查力度,發現違法犯罪行為的將依法嚴厲打擊。現將房屋出租人和流動人口應當履行的責任和義務告知如下:

一、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二、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是非冀州區戶籍人口的外來暫住人員(濱湖新區、開發區、桃城區除外),應當帶領其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

三、對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常住戶口所在地、職業或者主要經濟來源、服務處所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並向派出所備案。

四、發現承租人有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五、房屋停止租賃的,應當到公安派出所辦理註銷手續。

六、非冀州區戶籍人口的外來流動人員(濱湖新區、開發區、桃城區除外)在我區居住的,請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等有效身份證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居住登記。已辦理居住登記的流動人口變更居住地址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到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居住變更登記。離開居住地的請及時到派出所辦理註銷。

活動開展期間,派出所工作人員將入戶清理核查,未辦理居住登記的流動人口和登記備案的出租房屋,請主動到居住地派出所辦理手續,對不配合公安機關工作在公安機關告知的時間內不及時登記備案的,公安機關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頂格處理。希望廣大人民群眾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工作,共同維護我區的大局穩定。

冀州區公安局

2018年7月15日

普法小課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危害不大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居住證暫行條例》(國務院第663號令)2016年1月1日施行。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住證;(二)出租、出借、轉讓居住證;(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證。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住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住證;(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住證。偽造、變造的居住證和騙領的居住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河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規定》省政府(2011)20號令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按未報告人數每人一百元的數額處以罰款:(一)未按本規定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報告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情況的;(第十條第二款:負責辦理流動人口居住登記的單位應當自辦理居住登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登記情況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二)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報告招用或者終止、解除勞動關係的流動人口信息的;(三)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未按規定報告承租房屋的流動人口基本情況的;(四)房屋租賃、職業介紹等中介服務機構未按規定報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動人口或者用人單位、被招用流動人口的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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