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之差,我被合同狠狠「日」了一把

只差一字,相距甚遠

家住某物業的業主入住四年都未能如約拿到產權證,在業主群內幾次商議後,以耿女士為代表的十家業主聯合將開發商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判決開發商限期內辦理房屋產權證並賠償相應違約金。但是,進入理賠程序後,卻因購房合同條款中“萬分之三/日”與“萬分之三”的一字之差,導致同樓業主獲得不同的賠償金額。每年竟能差出十幾萬元?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一字之差,我被合同狠狠“日”了一把

簽約不慎,滿地是坑

耿女士簽訂的購房合同中,第十五條對產權登記做了約定——開發商應當在簽約後360日之內辦理產權登記,如果開發商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理,雙方同意按照“購房者不退房,開發商按照業主已付房款的萬分之三支付違約金”。

值得關注的是,這裡的“萬分之三”並沒有在時間上做出約定,這一點不僅為難了法官,也讓業主蒙受了巨大的損失,以總房款100萬計算,按照現在耿女士的合同,即使開發商繼續不辦理產權登記也只能拿到300元的補償。

據業內人士分析,目前市場上一般購房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額為萬分之三/日,按此記法,耿女士每年可以拿到近11萬的補償,“一字之差”賠償金額一年差出了十幾萬。不過,這棟樓中也有4戶業主在簽約時明確讓開發商在合同中註明了萬分之三/日

無招應對,滿心無奈

合同條款雖然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但此合同有效——合同顯失公平業主簽約前應看清條款。

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03年作出過相關司法解釋,這項司法解釋中規定,由於開發商(出賣人)的原因,購房人(買受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仍未能取得房產證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開發商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事實上,開發商已經違約,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同時,《解釋》規定,“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但是耿女士等業主的合同並不符合“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要求,因此只能按照合同規定進行賠償。在《解釋》中第十九條規定,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購房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但是,賠償損失的額度在《解釋》中並沒有明確說明。

由於當初法律意識淡薄,耿女士沒有像同樓中其他4戶業主一樣,在簽訂購房合同時堅持註明按日計算,這使得耿女士在此事中確實很被動。“儘管合同條款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但是合同仍然是有效合同,雙方是在自願原則的基礎上籤訂的”。

小律建議您

購房之前一定要看好合同條款的內容,如有不清楚的條款,一定要先與開發商確認交涉後再進行簽字。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