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與訂金,一字之差,區別很大

近日,王先生在一家售樓部看上了一套房子,於是便交了2萬元的定金,並且簽訂了合同。過後,因種種原因王先生想退掉該房子,然而工作人員卻說房子可以不要,但定金不能退。工作人員還拿出當時簽訂的合同,解釋說從法律意義上講“定金”是不退的,只有“訂金”才可以退。

那麼,售樓部工作人員到底說得對不對,“定金”與“訂金”的區別到底在那裡

定金與訂金,一字之差,區別很大


【概念】

定金:一方當事人為了保證合同的履行,向對方當事人給付的一定數量的款項。定金具有擔保作用和證明合同成立的作用。

訂金:指的是“預付款”。

【法律屬性】

一、定金的法律屬性

單從擔保的角度看,定金擔保是有懲罰性的。《擔保法》第89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預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著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其中“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和雙倍返還定金”的規定都是定金擔保的懲罰性的具體表現。

二、訂金的法律屬性

訂金也屬於金錢質的一種,但是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對訂金加以規定,但訂金在日常經濟活動中卻被廣泛的採用。嚴格講訂金只是一個習慣用語,而非法律概念。

一般而言,訂金的交付應當理解為預付款的交付,其目的不外乎解決收受訂金的一方的資金週轉短缺,從而增強其履約能力。其與定金最本質的區別在於,訂金不具備債的擔保性質,收受訂金的一方違約,只需返還所收受的訂金即可,而無需雙倍償付。

訂金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因此並不具有定金罰則的效力。一般被認為是一種單方行為,而訂金最終往往會作為預付款融入總價款裡,或者退款給支付方。

定金與訂金,一字之差,區別很大

【區別】

訂金與定金的區別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二者產生的基礎法律關係不同。定金合同相對於主合同而言是從合同,除非當事人有特殊約定,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合同亦無效;而當事人關於訂金的約定是主合同的組成部份

2.二者的功能不同。訂金不具有債的擔保功能,其功能在於為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提供資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訂金的給付本身屬於給付訂金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的行為。

3.二者的作用不同。定金一經給付,則發揮制裁違約方,補償守約方的功能;而訂金給付後,如發生一方違約,導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時,收受訂金的一方必須如數退還訂金

4.二者適用的範圍不同。定金擔保方式,可以適用於各種合同;而訂金只適用於金錢的給付為一方履行債務的合同中,多見於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案例分析】

特別提示:並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還。

我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開發商不得銷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的費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銷售條件,而購房者已經交納了“定金”,那麼無論雙方是否約定“定金”退還事項,開發商都應無條件退還定金給購房者。

定金與訂金,一字之差,區別很大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因不能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方也是應當返還定金的。

我們再回到文章一開頭提到的案例,因為“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較嚴格的界定,如果王先生過後反悔不想在這家買房子了,除非有證據證明商品房不符合銷售條件,這筆錢是不能退的。

而與“定金”一字之差的“訂金”在法律上則並沒有嚴格的界定。按照相關規定,如果王先生跟售樓部簽訂的是“訂金”協議,如果他們不想在這家買房子了,這兩萬塊錢是應該無條件退還給王先生的。

【提示】

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一定要頭腦清醒,區分清楚“定金”和“訂金”,以免在消費過程中經濟受損失。

定金交付容易、要回難,因此,不要隨便向商家交付定金,要注意消費協議內容,要特別警惕“定金一律不退”之類的條款,以免上當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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