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首例電商平台訴「刷手」案宣判 法院認定:刷單行爲違反淘寶規則構成違約

日前,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對淘寶訴“刷手”李某案作出判決,認定李某在淘寶的交易中,有24筆交易屬刷單行為,違反了淘寶規則,構成違約,支持了淘寶索賠1元的請求。據悉,這是全國首例電商平臺訴“刷手”案。

所謂“刷單”是指買賣家以虛假交易的形式增加產品的銷量,提高商品排名和信譽度,誤導其他購買者。

2016年7月,淘寶網發現李某的多筆交易存在刷單行為,對其賬號作了限制登錄處理。不服氣的李某到法院起訴淘寶,要求解封賬號並賠償損失。

根據用戶註冊淘寶會員時簽署的《淘寶服務協議》約定,用戶不得從事刷單等虛假交易行為,一旦違反則構成違約。據此,淘寶以違約為由提出反訴。

淘寶在起訴書中稱,淘寶所建立的銷量排名、信用排名等評價體系,是消費者選擇商品的決策依據之一,“刷單”會對消費者產生嚴重誤導,也損害淘寶的聲譽和競爭力,且會汙染數據的真實性。

在被淘寶反訴後,李某主動撤回對淘寶的起訴。

餘杭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交易訂單的快照、日誌等信息,李某在24筆訂單中支付款項後又收到賣家退回的貨款,其對此無合理解釋,遂支持了淘寶的訴求,判李某賠償淘寶損失1元。李某接受判決,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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