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同價」維護了生命平等權

按照民主與法制理念,在界定生命價值賠償時,應當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也就是“同命要同價”。

日前,據媒體報道,廣東省梅州市兩級法院對一起在同一交通事故中身亡的農村姐姐城市弟弟一起適用城鎮標準獲得死亡賠償金,此舉對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有著重大意義。

在2010年以前,我國死亡賠償金制度中存在“同命不同價”的現象,其最大的“硬傷”就是城鄉差別過大。為了維護公平,促進社會和諧,2010年7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其中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這就是社會各界所倡導的“同命同價”,無疑是我國死亡賠償金制度的一大進步。這一制度出臺的積極意義在於:首先,它終結了因同一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根據人的身份不同而區別對待,從而導致城鎮與農村居民同命不同價的歷史。其次,首次以國家立法形式規定了統一的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為司法部門提供了一個公平公正的計算尺度。第三,它的出臺並施行更標誌著在立法者的思維中,依法治國理念及保障和尊重基本人權、同命同價的理念已經開始存有一席之地,進而開始在具體的立法中得以體現,實屬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件大事。

但在現實生活中,不少民眾對這一法律規定一知半解,存在不少誤解。為此,筆者進行一個簡單的解讀。首先,它適用於在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情形,對於不是同一侵權行為的則不能適用。並且不適用於工傷工亡賠償、國家賠償、醫療事故賠償案件,上述三種類型賠償另有其他法律規定。其次,賠償項目僅僅適用於死亡賠償金一個項目。不適用於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殘疾賠償金、喪葬費等賠償項目。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不適用於殘疾賠償金賠償項目。最後,賠償數額可以以相同的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即同一個侵權行為中死亡的有城鎮居民的,其他死亡的農村居民可以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賠償數額就高不就低。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生命是無價的。然而,當生命遭遇“飛來橫禍”結束而涉及賠償時,它又是有價的。按照民主與法制理念,在界定生命價值賠償時,應當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也就是“同命要同價”。《侵權責任法》第17條規定雖有其侷限性,並非徹底解決交通事故中“同命不同價”問題的良方,但卻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對人權的普遍尊重和保護,無論如何都是立法領域的一大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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