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停車,
是目前尚存爭議的問題。
“臨時”究竟是多長時間?
3分鐘?5分鐘?還是10分鐘?
還有人說,
只要停車不熄火,人留在車裡就可以了。
今天易姐給大家來個“爭議大終結”。
首先,我們先來區分兩個交通標誌:禁止停車&禁止長時間停車。
禁止停車:有這個標誌的路段,不能停車,即使你只是短暫地停留幾分鐘,也不允許!
禁止長時間停車: 也就是我們說的“臨時停車”,這些路段允許停車,但只能短暫停留。
好,分清楚兩個標誌的意思,接下來我們來看看“臨時停車”的定義:
所謂臨時停車,是指車輛在非禁止停車的路面,在駕駛員不離開車輛的情況下,靠道路右邊按順行方向作短暫停留。
關鍵字:駕駛員不離開車輛。
很多人不知道,臨時停車有一個前提,那就是:人不離車!只有駕駛員不離開的短暫停留,才能算臨時停車。
所以,以後大家把車停放在有臨時停靠標誌的馬路邊,回來發現車被貼條了或被拍了,就不要覺得自己冤枉了!
其實,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臨時停車的具體時長。
根據目前比較有參考性的說法:
有交警在現場:
只要符合法律的規定情形就可以,時長沒有明確要求。如果路面上影響了交通秩序,交警讓你駛離你立即駛離就可以了。
有電子警察拍攝:
按他們規定的時間(一般是5-10分鐘),檢測到有車輛停放時,就會抓拍第一張圖片,如果超出系統設定的時間(5-10分鐘)就抓拍第二張圖片,並抓拍你的車牌,合成為一張照片作為違法圖片。具體時長不好說,一般是5分鐘以上。
有人說,我人在車上,停在允許臨時停車的地方,為何還收到罰單?
其實,即使能臨時停車的地方,也是有注意事項的:
1)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
2)開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3)路邊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
4)上下乘客或裝卸物品後,應當立即駛離
如果違法上述規定,還是可能收到罰單。
還有人說,如果既沒有停車標誌,也沒有禁停標誌,是不是就可以停呢?
不一定。
有些地方雖然沒有禁停標誌,但法律上是規定不能停車的。
根據《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設有禁停標誌、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
(二)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樑、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三)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以外,不得停車;也就是說,地面上有斑馬線、黃格區、或屬於消防通道的,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相關車輛除外)。
也就是說,並不是沒有禁停標誌的地方就可以隨便停車。
總結
停車不易,且開且珍惜。停車位緊缺的今天,要不想被罰,其實挺難的。如果只是臨時停靠等人接人的話,駕駛員一定不要離開車輛,並儘量短時間內駛離。但告別違法停車,守法才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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