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烏蘭察布當年這個市委常委班子,又有人落馬了

7月18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援引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通報稱: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政協原主席、黨組書記常永福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引人關注的是,常永福曾在2004年至2013年間,擔任過10年之久的烏蘭察布市委常委。

據官方簡歷,常永福1956年5月出生,察右前旗人,1975年8月參加工作,1976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學歷。常永福曾先後擔任過集寧市委副書記兼市紀委書記,興和縣委書記等職,2004年4月起,常躋身烏蘭察布市委常委,並先後兼任市委秘書長、副市長、常務副市長。2013年1月,常永福獲任烏蘭察布市政協主席,躋身正廳級幹部,後於2017年1月退休。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注意到,常永福曾與已落馬的烏蘭察布市委原書記王學豐、原市長陶淑菊搭班。

1963年6月出生的王學豐曾任鄂爾多斯市杭錦旗旗長、旗委書記,鄂爾多斯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東勝區委書記等職。2010年7月,王學豐調赴烏蘭察布市工作,先後當了8個月市長(代市長)、5年多市委書記,直至任上落馬。

2016年9月13日,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決定,依法對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委書記王學豐(正廳級)以涉嫌職務犯罪立案偵查,並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1962年3月出生的陶淑菊是一名蒙古族女性幹部,曾先後擔任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婦聯主席,赤峰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組織部部長、市委副書記,錫林郭勒盟盟委委員,二連浩特市委書記等職。2011年3月,陶淑菊出任烏蘭察布市委副書記,後於次年1月獲任市長職務,直至任上落馬。

2016年4月28日,中央紀委官方網站援引內蒙古自治區紀委消息稱,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市委副書記、市長陶淑菊涉嫌嚴重違紀,目前正在接受組織調查。

在此期間,2011年3月至2013年1月間,王學豐、陶淑菊、常永福同在烏蘭察布市委常委班子工作,並分別擔任市委常委、市長、常務副市長等主要領導崗位。

目前,王學豐、陶淑菊兩人均已受審獲刑:

據新華社2018年1月15日報道,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一審宣判烏蘭察布市委原書記王學豐(正廳級)濫用職權、受賄案,判決王學豐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據新華社2018年2月1日報道,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1日一審宣判烏蘭察布市委原副書記、原市長陶淑菊(正廳級)受賄案,判決陶淑菊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

此外,於2012年7月起擔任烏蘭察布市委常委、集寧區委書記的楊國文也已落馬。

據內蒙古紀委監委2018年6月通報稱,楊國文違反政治紀律,轉移、隱匿違紀違法所得,訂立攻守同盟,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公車私用;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申報個人事項,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管理對象和下屬禮金、禮品,利用職權安排親屬“吃空餉”、為親屬營利活動提供便利,搞權色交易;違反群眾紀律,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問題能解決而不解決;違反工作紀律,不傳達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損害黨的形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鉅額財物;其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數額特別巨大。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鉅額財物、鉅額財產來源不明問題涉嫌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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