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可以繼承嗎?

有人說宅基地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該組織成員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宅基地並非個人的合法財產,不能發生繼承;也有人說,如果繼承者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可以繼承宅基地,如果繼承者已經在城鎮生活,取得城鎮戶口的合法繼承人,不能繼承宅基地。


究竟農村宅基地能否繼承呢,我們看看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繼承法》第3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從理論上來講實行的是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使用制度。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對宅基地的使用權。在這裡,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它必須因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而取得,因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失去而失去,不產生在不同農民個體之間的流轉,所以,農村宅基地不可以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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