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客」日本首例未成年人被判死刑,給我們帶來什麼思考?

1999年,日本山口縣光市一對母女在家中被殺。案發時,被告人剛滿18歲,尚未成年(日本20歲成年),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歷經九年訴訟,被告人終被判處死刑,這是日本首例未成年被判處死刑的案件,也是日本少有的死刑案件。

正文:4288字

預計閱讀時間:11分鐘

文 | 律師周浩

來源 | 律師周浩的法律博客

「思客」日本首例未成年人被判死刑,給我們帶來什麼思考?

少年法保護下的庭審

1999年4月14日,福田隨身攜帶膠帶、美工刀、綁劍道護具用的小繩,穿著工具服喬裝成維修工,挨家尋找心儀的“獵物”。沖田公寓七棟410室的彌生誤認福田為工作人員,將其引入家中。進入家門後,福田藉機從背後抱住彌生,但遭到激烈抵抗。於是,福田將其殺害,並用膠帶綁住她的雙手並貼住嘴巴,行姦淫之計劃。未能倖免的是,被害人十一個月的女嬰也被福田勒斃。

案件發生後的第四天,光市警察局抓捕了剛剛年滿18歲,尚未成年的福田。聽說這個情況後,被害者家屬本村洋的腦海中有個念頭一閃而過,“基於少年法的保護,這個犯人不會被判處‘應有的’刑罰”。

不幸應驗的是,2000年4月22日,山口地方法院認為,判處被告人無期徒刑最為妥當。一是,被告人作案時僅十八歲又三十天,心理層面仍未成熟,尚在發展階段,仍有可塑性;二是,母親自殺等複雜的家庭環境因素,可能會對被告人的性格與行動傾向造成影響;三是,被告人對於被害人深感抱歉流下眼淚的模樣,可見經過開庭審理,被告人已萌生深切的反省之意;四是,以永山則夫事件、名古屋男女殺人案件以及市川一家四口殺害事件等為例,認定被告人不宜判處死刑。

《少年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判處無期徒刑的少年,服刑七年就能假釋出獄。“所謂的審判,不過是保護加害者的場所”,對於判決結果,本村洋無比憤慨。與之同時,本案的吉池檢察官也力邀本村共同為改變司法而戰,“若是承認這次的判決,以後的審判就會以此為基準。我也有個年幼的女兒,如果司法連懲處一個將拼命爬向母親的嬰兒重摔到地然後殘忍殺害的人都辦不到,那麼這種司法不要也罷”。

歷經2000年9月7日、2000年10月5日、2000年12月12日、2001年12月26日、2002年1月15日等共計12次的開庭審理,二審終於結束。期間,山口縣警方與山口地檢署蒐集的23封福田寫給友人的信件,成為指控其毫無反省之意的重磅證據。“這個社會上根本沒有人能原諒我,能制裁我,因為那兩個人不會再回來了”、“幾乎確定是無期徒刑了,短短七年時光,我又能重返人間啦”。

2002年3月14日,廣島高等法院宣佈判決結果。相較於一審判決,重吉法官宣讀的判決主文,用詞極為嚴厲,“自私自利、卑劣至極、冷酷殘虐、踐踏生命、尊嚴的殘忍至極的罪行”。可是,二審依舊籠罩在少年法的保護之下,難以突破日本的司法習慣,只得維持一審判罰。給出的理由包括兩點:一是,被告人只有強暴之計劃,沒有殺人計劃;二是,透過被告人的信件,其反省之意雖嫌不足,但確實存在,難保其未有重生之可能。

判決宣告後,法庭內出現了不可思議的一幕,重吉法官向本村洋低首示意後,才離開法庭。足見,法官雖深刻理解被害者家屬的心情,但無法判處死刑,只得以此告慰家屬。

「思客」日本首例未成年人被判死刑,給我們帶來什麼思考?

充滿爭議的開庭

二審判決後,過去了三年左右,最高裁判所下達開庭審理的決定,三審(日本三審終審制)時間定於2006年3月14日。出乎意外的是,最高法的法庭上,福田的兩位辯護律師悉數缺席審判,不得已開庭再次延後。

開庭前的訊息

2006年4月17日,福田的辯護律師召開了一場發佈會,從未出現過的意見浮出水面。福田是傷害致死,不是故意殺人,起初沒有殺意,只是捂住彌生的嘴巴後,不巧雙手壓到了他的喉嚨,導致她的死亡;至於彌生的女兒,只是為了哄她,為了讓她不再哭泣,便用細繩在她脖子上綁了個蝴蝶結,卻不小心致其窒息而死。

辯護律師之所以提出這個觀點,根源在於死者的照片。照片中中死者脖子上的傷痕,只有一點皮下出血和皮膚脫落,不同於檢方提出的兩手拇指用力壓迫喉嚨,致其窒息而亡的意見。

消息一出,震驚四座。

最高法的意見

2006年6月20日,最高法將本案發回重審。最高法明確表明,一對母女在自家慘遭殺害,被告人罪責重大,非有特別酌情事由,需處以死刑。被告人以強暴之計劃,逐一殺死兩人,雖未有殺人計劃,但不足以迴避死刑。並且,被告人反省不足,未認識罪責之重大。就此,最高法指出原判決未就被告是否存有特別酌情之事盡到審理之責,量刑方式極端不當,發回廣島高等法院進行重審。

震驚的對話

2007年5月24日,重審的序幕拉開。此間,辯護律師組成二十一人的光市辯護團,提出更為激進的主張,“被告人抱住彌生,只是將她誤認為自己已經亡故的母親”、“被告人心想母親不可能拒絕自己,於是便拼命壓住被害者,而導致被害者的暈厥”、“被告人,姦淫以為是過世母親的彌生,想利用‘將生氣注入死者體內’一事,進行死者復活的儀式”。

難以想象的是,庭審期間,被告人同辯護律師的對話,再次語驚四座。

問:“你還記得之後怎麼了嘛?”被告人:“我突然覺得背部傳來一陣陣痛,我回過頭去,正好見到彌生高舉著某個發光的東西,為了奪下她手中的東西,我讓彌生臥倒在地。”

問:“當時你的心情是?”被告人:“我當時以為彌生是我的母親,所以非常難以置信。”

問:“之後又發生了什麼事?”被告人:“當我壓著彌生小姐的時候,就覺到她的掙扎力越來越薄弱,也漸漸不再動彈。但是,一想到剛才一度暈厥過去的彌生曾經襲擊過我,於是我又繼續壓著她。”“當我注意到的時候,我的右手正好壓在彌生小姐的喉頭上,我嚇了一跳。”

問:“當時你有想要強暴她嗎?”被告人:“完全沒有。”

問:“之後呢?”被告人:“我去拿了膠帶,想綁住她的手,防止母親變成另一個人。”

問:“當時你有意識到自己勒住了女嬰的脖子嗎?”被告人:“沒有,詢問的時候,搜查員警才告訴我,我在她脖子上纏了兩圈,綁了個個蝴蝶結。”

問:“為什麼放進小櫃子裡?”被告人:“我相信哆啦A夢的存在,覺得壁櫥是一個能夠實現任何願望的四次元口袋,希望哆啦A夢能夠幫助我。”

問:“當時,你抱著什麼樣的心情?”被告人:“我希望她可以活過來。”問:“活過來跟死人做愛有什麼關聯?”被告人:“在山田風太郎的《魔界轉生》一書中,曾經描述過一場藉由植入鏡子就能使人女性復活的儀式。”

問:“你以為植入精子後,已經過世的人就會活過來嗎?”被告人:“是的。”

透過這番對話,沒有看出被告人一絲的反省之意。相反,卻看到被告人一味的辯解,甚至不惜違反常情常理,刺激被害者家屬。可以說,在死刑概率明顯增加的庭審中,被告人庭審之供述將自己送給了死神。

「思客」日本首例未成年人被判死刑,給我們帶來什麼思考?

考量死刑

2008年4月22日,廣島高等法院判處被告人死刑,判決理由駁斥了辯護團的主張以及被告人於庭上之供述。

“被告人之供述與被害者屍體檢查結果並不一致”;“被告人確認被害者死後,不只讓該女的乳房暴露在外並加以揉捏,更是將自身之陰莖插入該女陰部進行姦淫且射精,這一連串之行為,可合理推定被告人為了滿足性慾遂行姦淫”;“審理之前,被告人未曾提出諸如此類的供述內容,供述之經過極不自然,無法採信”;“被告人為了減輕自認,編造虛假陳述,其雖於口頭宣城反省及謝罪,但實際上卻愚弄他們,刺激他們”;“被告人未能加深心中悔意,相反,其反社會性格不斷增長”;“不具有足以迴避死刑之特別酌量減刑之情狀”等等。

死刑遇到民意

這起案件,歷經波折。起初,被害者家屬只得以證人身份出庭,沒有陳述己方意見的權利。更甚的是,被害者的遺照只有被黑布蒙上才得進入法庭,法官也無需向被害者家屬做出任何解釋。

隨著案件的曝光,被害者協會的推動,被害者權利逐漸進入大眾的視野,甚至引起了內閣的關注,進而推動《犯罪者保護法》、《修正刑事訴訟法》的出臺。相比於五年前,被害者的權利明顯大變。

與此同時,未成年人被判處死刑,不可避免的受到了民意的推動。被告人沒有一絲生命敬畏之心,卻未被判處死刑,傷害了人民的法感情,喊殺之聲此起彼伏。民意就是如此,一把雙刃劍,保障被害者權利的同時,也激起殺意。

“司法的歸司法、民意的歸民意”看似涇渭分明,實則只是一種理想。毛主席說過,“一切為了群眾、一切依靠群眾,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同樣如此,民意的呼聲不可阻擋的會影響死刑適用。實際上,司法與民意的碰撞,一直爭論不休,與其說要讓司法與民意絕緣,倒不如思考如何回應民意,或許更能解決問題。

年齡背後的人身危險性

歷經九年,被告人終被判處死刑,究其根本,無非是糾結於被告人年齡尚小,身心發育不完全,尚有再造可能性。一審時,法官未做深入挖掘,毫不諱言的言明被告人具有可塑性,判處被告人無期徒刑;隨之而來的二審,毫無二致,只是強調了被告人的行為極其惡劣,但出於年齡問題,依舊認定具有再造可能性;與之不同的是,之後的三審及重審,不僅將涉案行為評價為極其惡劣,而且認定被告人毫無悔意,反社會性格不斷增長,具有人身危害性。

通常而言,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尚有改過自新的機會。出於這種常態觀念,刑法才會有針對未成年人從輕、減輕的規範。儘管如此,年齡背後同樣裹挾著人身危險性。因此,最後的判決正是實質考察了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險性,才得以突破年齡帶來的再造可能性。正如本村洋所言,“未成年人犯罪後,可能會做壞事,也可能會做好事”,換言之,年齡上的可塑造,只是一種推定,應當允許被推翻或者反駁,不能說年齡一定可以成為阻擋應受懲罰的擋箭牌。

能否不殺

透過此案,我們可以看到,日本的死刑適用,考量的不是應不應殺的問題,而是能否不殺的問題,即涉案行為極其惡劣的情況下,被告人是否還存有不殺的理由。質言之,適用死刑的案件,本身存在多個應殺的理由,只是還需要再判斷是否存在可以不殺的特別因素,除非這個因素被推翻,否則便不適用死刑。

值得注意的是,二審極其嚴厲的譴責被告人之惡劣,但是考慮到被告人已然反悔,存在重生之可能,具有特別情形,判處無期最為妥當。不同的是,再審法院推翻了年齡因素帶來的再生可能性,認定被告人反社會性格不斷增長,從而排除了不殺的理由。

日本死刑適用的價值評判順序值得借鑑,先評價被告人是否應當被判處死刑,再考量被告人是否存在可以不殺的特別情形。只要存在特別情形,死刑便不能適用,除非這個情形被推翻。只有如此,我們才能真正貫徹少殺、慎殺的司法政策。

免責聲明:非本平臺作品如涉版權等問題,請攜版權儘快聯繫我們,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本平臺轉載旨在分享交流,並不代表贊同文中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僅供讀者參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