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讓保險發揮最大價值?了解「受益人」很關鍵!

如何讓保險發揮最大價值?瞭解“受益人”很關鍵!

隨著經濟的發展,保險在老百姓的生活中扮演者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在購買保險產品時,有一個受益人的概念對投保人來說特別重要。今天劉妍老師就帶大家瞭解一下相關知識。

受益人的產生

受益人是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時,要徵得被保險人同意。可見,受益人非法定產生,且其產生與保險公司和第三人無關。那麼,受益人是否要具備一些條件呢?這裡保險法並沒有作限定。受益人可以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也可以是他們之外的第三人。為了避免道德風險,受益人一般是與被保險人有利害關係的自然人,比如被保險人的債權人。

還有一個問題是受益人是否可以為多人?可以的!受益人可以是一人或者數人。當受益人不止一人時,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如果沒有確定順序與份額,那麼所有受益人會均等地享有受益權。

關於受益人的指定,有兩個小點要注意:一是當被保險人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時,他無法執行指定權,將由他的監護人幫助指定受益人;二是在勞動關係下,僱主給僱員買保險時,受益人必須指定為被保險人或他的近親屬,不能是僱主自己,這樣設置是為了確保真正受損方獲得保險保障。

受益人的變更

小故事:張先生給妻子買了一份終身壽險,指定兒子小張為可撤銷的受益人。保險期限內,小張夫婦為財產鬧矛盾,最終小張同意將受益權轉讓給妻子。因為擔心父母不同意,就找保險公司的熟人幫忙作了變更。張先生知道後,要求公司作變更無效的處理。

小張變更受益人的行為是否有效呢?那首先得搞清楚,受益人能不能變更,然後再搞明白,受益人有效變更的條件。

受益人是否可以變更取決於受益人的性質。一種是不可撤銷受益人,意味著受益人一旦確定不得隨意撤銷,只有在受益人本人同意的情況下才能撤銷或變更為他人。更常見的是第二種,可撤銷的受益人,意味著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不需要徵得受益人的同意,就可以中途撤銷或變更該受益人。

剛才的故事中提到小張是可撤銷的受益人,說明是可以被撤銷且不需要徵得他本人同意。那麼,誰有權來撤銷或變更小張呢?與指定受益人一樣,只有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有權變更,且投保人變更要徵得被保險人同意。

可見,這裡張先生是投保人,他的妻子是被保險人,小張將受益人變更為自己妻子的行為無效,因為剛才說了,必須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作出變更。但僅僅這樣還不夠,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還需要把變更的情況書面通知保險人。只有這樣才能實現受益人的有效變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保險人收到書面通知後,應當在保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有必要提醒的是,這一點僅僅是保險人的義務,並不是受益人有效變更的前提條件。

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首先說權利,剛才講到受益人是人身保險合同中具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這份請求權就是受益權。關於這份權利,有幾點要清楚。

一是受益權只有在被保險人死亡時才體現出來。什麼意思呢?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事故發生一般意味著被保險人死亡或生存到合同約定的時點與年齡。在被保險人繼續生存的情況下,保險金當然會給付給他本人,受益人不享有任何補償。

二是受益權會因故喪失。保險期限內,如果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他原本應得的保險金會分配給其他受益人。

同時受益人還面臨著被撤銷或變更的可能。綜上,受益權實際上是身故受益權,且是非常不確定的權利,是一種期得權利,在身故保險事故發生前,受益人不可以提前轉讓自己的受益權。

不過,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受益人完全可以將保險金分享給他人,但注意是“可以”,不是必須。什麼意思呢?再聽我講個小故事吧。

小故事:2015年,王先生給自己買了一份終身壽險,保額100萬元,指定20歲的兒子王山為受益人。2016年下半年,王先生因病身故,保險公司經過調查後決定理賠。賠多少呢?當然是約定好的100萬元。消息傳出來之後,王先生生前的債權人紛紛上門討債。根據剛才所說,王山可以償還其父親生前的債務,但保險法沒有強制要求。這一點,就把受益人與遺產繼承人區別開來。假設王先生的合同中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發生其他情況導致王山失去受益權,那麼保險金會作為遺產來處理,遺產繼承人有義務用保險金償還被保險人生前債務。

我們再來看看受益人的義務。受益人的義務很有限,集中體現在事故發生之後的理賠環節。主要包括:保險事故發生後及時通知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等。

以上只是,期望能使大家對受益人有更深的認識,幫助大家妥善地處理人身保險實務中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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