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遺中華」劉魁立:非遺保護,還須多些「契約精神」!

「非遺中華」劉魁立:非遺保護,還須多些“契約精神”!

劉魁立 圖片來自網絡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和“代表性傳承人名錄”作為非遺保護傳承工作行之有效的手段和途徑,實施10餘年來,取得了顯著成績。

非遺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是一群為保護和傳承非遺作出積極貢獻的志願者。他們掌握著非遺的豐富知識和精湛技藝,是承載和傳遞優秀傳統文化的有功之臣。

掌握某項具體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決心承擔起保護傳承這一非遺項目,自願向一級政府呈交申報書,詳細說明這項遺產以及自願承擔的保護傳承措施,請求列入代表性項目名錄或代表性傳承人名錄。名錄的實質不是光榮榜,不是廣告,而是呈現了保護主體、傳承者的一種莊嚴的許諾,以及政府與社會的支持態度。從本質上說,名錄是在保護主體和政府之間形成了一種“契約”關係。

申請者把保護傳承該項遺產視為自己應盡的義務,對他持有的非遺項目的價值、意義有深刻認識,對保護傳承這一項目的方式、方法和步驟有切合實際的規劃和安排。作為非遺保護工作領導者和組織者的各級政府,審核、批准並公佈名錄,是認定並接受申請者的許諾,同時通過公佈名錄、授予稱號、輿論宣傳、學術研究、行政和財政援助等各種方式給予支持,適時地對保護傳承工作進行相應的檢查,並要求保護主體定期提出履約報告,再對履約情況進行審查和指導。

儘管不同級別的名錄在規模上、管理上和影響面上有所不同,但它們的性質從根本上說是一樣的。向任何一級政府提出申請成為名錄項目,同樣都是對國家、對人民的許諾。在完成保護傳承的許諾方面,同樣應該付出百分之百的努力。因此,不在項目的保護傳承上下功夫,而一味追求申報上一級別名錄的做法是不恰當的。

在非遺保護工作中,在政府和保護主體之間要倡導一種“契約精神”。名錄項目保護單位或個人如果不能信守許諾,而且不求改進,就應該對這樣的申請主體實施“退出機制”,在名錄中予以撤銷。

常常聽到不同的代表性傳承人這樣說,“我們老祖宗留下的遺產,不能在我手上斷了香火。”當人們成為傳承保護這一非遺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的時候,就意味著他已經主動承擔起保護和傳承這一傳統文化的責任。他需要通過自己的保護實踐,努力守護非遺項目的本真性,依據項目的內在規律守護、傳承和發展這一非遺。

他需要忠實地信守承諾,完成傳承人的各項職責。他不會也不應該為了一己私利,改變和破壞傳統文化的健康發展;不會放棄,不會半途而廢,而會堅持不懈始終如一;不會追求壟斷,而會向接班人認真傳授才藝和技能。此外,代表性傳承人有責任積極維護傳承項目基本性質和基本功能的嚴肅性,儘量避免當前在某些場合、在一定程度上使非遺過分娛樂化的傾向;儘量避免使非表演性項目表演化的傾向,不使非遺的持有者喪失主體身份,簡單地變成為旅遊者服務的表演者;儘量避免將我們的生活方式降格為“商品”、變性為追求功利手段的傾向。代表性傳承人是抵制種種不良傾向的第一責任人和守衛者。

代表性傳承人把個人項目看成是歷史傳統和民族文化寶貴財富的這種莊嚴態度,是高度文化自覺的體現。在廣大民眾特別是相關主體保護傳承意識不斷增強的今天,應進一步提倡“契約精神”,增強各項非遺名錄的嚴肅性,以期切實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工作,努力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併為人類文化的可持續發展做出應有貢獻。

(作者為中國民俗學會榮譽會長、中國社會科學院榮譽學部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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