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小問題,關於進項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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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日陸續有讀者向我問一些關於增值稅的問題,感謝各位把這麼專業的問題拋給我~

零度不是會計出身,但在平時由於接觸項目的原因,也積累了很多會計的常識,也算個江湖郎中。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則關於進項稅抵扣的問題,這也是某位粉絲的提問,大家一起來討論一下。

一個小問題,關於進項稅的!

2017年10月30日,李總主持召了開常務會議。這次會議搞財稅工作的小夥伴肯定都有印象,因為會上有一個廢止和一個修改,即《關於廢止和修改的決定(草案)》。

其實,在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後,原有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已經失去了實際意義。本次會議的實質就是為了穩固擴大營改增的減稅成果,以法規的形式確定下來全面取消營業稅,調整完善增值稅徵稅範圍,將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規定為增值稅納稅人,並明確相應稅率。

看到這則消息之後,不禁想起了很多關於增值稅有趣的地方。增值稅分為銷項稅和進項稅兩大部分,而進項稅的抵扣複雜多變,有很多值得討論的地方。我們就拎出來一個借這篇文章與大家共同探討。

在平時的日常經營中,從事會計工作的童鞋都會經歷這樣的情況:公司會不定期從外部購進一些禮品或者紀念品,而這個時候就會牽扯出如何開票,進項稅能不能抵扣的問題。看似簡單,卻一直爭議不斷,那麼問題到底出在哪兒呢?

一個小問題,關於進項稅的!

首先來搞清一個問題,專票與普票的區別。拋開那些無趣的概念來說,發票本質就是一種憑證,這種憑證是在買賣物品和服務的過程中產生的,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增值稅發票分為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從外觀來看專票有三聯,分別為發票聯、抵扣聯和記賬聯。而普票只有發票聯和記賬聯。沒錯!少了抵扣聯!專票只能由一般納稅人開具,可以從銷項稅中進行抵扣。普票可由一般納稅人或者小規模納稅人開具,但不得抵扣,說到這裡對於如何開票就無需多言了。

那麼好,回到上面的問題。從外部購進禮品,如果取得了普票,就三個字兒:不能抵!我們重點來看一下取得專票是怎樣一個處理過程。對此很多財務人員始終搞不清楚,並非學藝不精,而是規章制度模糊,存在不清晰地帶。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視同銷售貨物。既然視同銷售,那麼納稅義務隨即成立,就可以按照取得的進項稅發票進行抵扣。

但是如果翻開另一則文件,就會讓人感到迷茫。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購進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很多地方稅務機關和財務人員就是根據這個條例選擇了不抵扣。

對於以上兩種處理方式,都存在一定的不妥之處。在實際的賬務處理過程中,要根據禮品的實際用途及最終去向來綜合考慮。

第一種情況,假設辦公室購買了禮品存放在倉庫。某天,老闆拿著這些禮品去陪同客戶吃飯,宴席結束後將禮品送給了客戶。那麼這些禮品會被認定為交際應酬,而交際應酬包含在個人消費中,對於這種情況,無需有爭議,不能抵扣!其實這其中的邏輯不難明白,宴請客戶到底是私人事務還是拓展業務很難說得清,乾脆一刀切。

第二種情況,假設市場營銷部要搞業務推廣活動,參加活動的客戶均會得到精美禮品一份。在這種情況下,公司贈送禮品無疑會對主營業務產生正面效應,首先確定視同銷售,那麼進項稅就符合抵扣標準,在計算應納稅額時可以從銷項稅中進行扣除。

一個小問題,關於進項稅的!

曾經有人提出按照禮品種類來考量是否抵扣,如果是菸酒之類的一次性消耗品,就定義為交際應酬,對於非易耗品就歸為可以抵扣的範疇。那麼現在假設一家房地產公司舉辦營銷活動,為每一位客戶贈送價值20元的迷你裝小瓶酒,難道這批酒就要歸入交際應酬不得抵扣?!所以這樣簡單粗暴的處理方式顯然不妥。

通過上面的分析,各位應該對購買禮品的進項稅抵扣問題有了一個較為清晰的認識。在日常的財務工作中,制度文件很難面面俱到,此時就需要我們根據會計原理和稅收原理加以分析,並從現有文件中找到支撐依據,否則就算將準則背下來也只能是徒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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