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小问题,关于进项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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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日陆续有读者向我问一些关于增值税的问题,感谢各位把这么专业的问题抛给我~

零度不是会计出身,但在平时由于接触项目的原因,也积累了很多会计的常识,也算个江湖郎中。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则关于进项税抵扣的问题,这也是某位粉丝的提问,大家一起来讨论一下。

一个小问题,关于进项税的!

2017年10月30日,李总主持召了开常务会议。这次会议搞财税工作的小伙伴肯定都有印象,因为会上有一个废止和一个修改,即《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草案)》。

其实,在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原有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已经失去了实际意义。本次会议的实质就是为了稳固扩大营改增的减税成果,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全面取消营业税,调整完善增值税征税范围,将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规定为增值税纳税人,并明确相应税率。

看到这则消息之后,不禁想起了很多关于增值税有趣的地方。增值税分为销项税和进项税两大部分,而进项税的抵扣复杂多变,有很多值得讨论的地方。我们就拎出来一个借这篇文章与大家共同探讨。

在平时的日常经营中,从事会计工作的童鞋都会经历这样的情况:公司会不定期从外部购进一些礼品或者纪念品,而这个时候就会牵扯出如何开票,进项税能不能抵扣的问题。看似简单,却一直争议不断,那么问题到底出在哪儿呢?

一个小问题,关于进项税的!

首先来搞清一个问题,专票与普票的区别。抛开那些无趣的概念来说,发票本质就是一种凭证,这种凭证是在买卖物品和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增值税发票分为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从外观来看专票有三联,分别为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而普票只有发票联和记账联。没错!少了抵扣联!专票只能由一般纳税人开具,可以从销项税中进行抵扣。普票可由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但不得抵扣,说到这里对于如何开票就无需多言了。

那么好,回到上面的问题。从外部购进礼品,如果取得了普票,就三个字儿:不能抵!我们重点来看一下取得专票是怎样一个处理过程。对此很多财务人员始终搞不清楚,并非学艺不精,而是规章制度模糊,存在不清晰地带。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既然视同销售,那么纳税义务随即成立,就可以按照取得的进项税发票进行抵扣。

但是如果翻开另一则文件,就会让人感到迷茫。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购进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很多地方税务机关和财务人员就是根据这个条例选择了不抵扣。

对于以上两种处理方式,都存在一定的不妥之处。在实际的账务处理过程中,要根据礼品的实际用途及最终去向来综合考虑。

第一种情况,假设办公室购买了礼品存放在仓库。某天,老板拿着这些礼品去陪同客户吃饭,宴席结束后将礼品送给了客户。那么这些礼品会被认定为交际应酬,而交际应酬包含在个人消费中,对于这种情况,无需有争议,不能抵扣!其实这其中的逻辑不难明白,宴请客户到底是私人事务还是拓展业务很难说得清,干脆一刀切。

第二种情况,假设市场营销部要搞业务推广活动,参加活动的客户均会得到精美礼品一份。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赠送礼品无疑会对主营业务产生正面效应,首先确定视同销售,那么进项税就符合抵扣标准,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以从销项税中进行扣除。

一个小问题,关于进项税的!

曾经有人提出按照礼品种类来考量是否抵扣,如果是烟酒之类的一次性消耗品,就定义为交际应酬,对于非易耗品就归为可以抵扣的范畴。那么现在假设一家房地产公司举办营销活动,为每一位客户赠送价值20元的迷你装小瓶酒,难道这批酒就要归入交际应酬不得抵扣?!所以这样简单粗暴的处理方式显然不妥。

通过上面的分析,各位应该对购买礼品的进项税抵扣问题有了一个较为清晰的认识。在日常的财务工作中,制度文件很难面面俱到,此时就需要我们根据会计原理和税收原理加以分析,并从现有文件中找到支撑依据,否则就算将准则背下来也只能是徒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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