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貸款支付培訓費 稱被騙財起訴小貸公司被駁回

張女士訴稱,其與培訓公司簽訂了《遠程教育報名協議書》,並通過小額貸款公司的APP辦理了貸款,貸款金額為13500元,作為學費繳納。但培訓公司遲遲不給其開具發票,其通過小額貸款公司的退款功能要求其退款也未成功。張女士遂將小額貸款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簽訂的《教育分期服務借款協議》;自2017年12月7日起停止償還小額貸款公司借款6750元;小額貸款公司返還已還貸款6750元。日前,海淀法院審理了此案,法院駁回了張女士的全部訴請。

2017年5月,張女士在網站上獲知某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服務,並且通過檢索查詢到了置頂在繼續教育中的案外人某培訓公司。經查詢核實,該培訓公司通過了小額貸款公司的審核,作為教育機構入駐。2017年5月16日,張女士前往培訓公司簽訂了《遠程教育報名協議書》,並通過小額貸款公司的APP辦理了貸款,貸款金額為13 500元,作為學費繳納。但培訓公司遲遲不給張女士開具發票,張女士察覺自己有被騙可能後,通過小額貸款公司的退款功能要求其退款均未成功。張女士遂將小額貸款公司訴至法院。

庭審中,被告小額貸款公司辯稱,張女士以感覺可能被培訓公司所騙為由主張解除其與被告之間簽訂的借款協議於法無據。被告已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張女士與培訓公司之間因教育培訓事宜發生的糾紛應當另案解決。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張女士與培訓公司簽訂教育協議書,雙方成立教育服務合同關係;小額貸款公司為其支付學費,張女士與小額貸款公司之間形成借款合同關係。小貸公司已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同時借款協議對合同的獨立性做出明確約定,用戶與教育培訓機構之間的糾紛不能成為借款人拒絕向出借人還款的事由。另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張女士與教育培訓機構之間發生的糾紛不屬本案審理範圍,應當另案解決。現張女士以無法實現培訓目的為由主張解除其與小額貸款公司之間簽訂的《教育分期服務借款協議》、返還已償還借款並停止還貸的訴訟請求,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最後,法院駁回了原告張女士的全部訴請。

女子貸款支付培訓費 稱被騙財起訴小貸公司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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