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虛假材料「騙取」貸款,法院爲什麼最終判決無罪?

肖文彬:詐騙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暨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專注於詐騙類犯罪辯護十餘年)

何嘉銘: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要成員

——力求在詐騙犯罪辯護領域做到極致專業


使用虛假材料“騙取”貸款,法院為什麼最終判決無罪?


一、引言

如今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條件、貸款額度不斷收緊,利息也逐漸上浮,貸款的門檻逐漸提高,貸款難、貸款嚴、貸款不夠用已成實然。由於門檻的大幅提高,不少急需融資者為成功申請貸款,有意無意會提交一些有瑕疵的材料,甚至是虛假的材料;後期因為融資者的資金鍊條斷裂,導致貸款無法如期償還,這就引發了各種法律風險。結合筆者長期辦理此類案件的經驗,此類糾紛往往容易發生民刑混同,有一些本屬於民事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卻被司法機關以騙取貸款罪或者貸款詐騙罪追究借貸人刑事責任。本文將結合一起典型無罪案例,區分與騙取貸款有關的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分析法院認定被告人不構成貸款詐騙罪和騙取貸款罪的關鍵事實,以供參考。

二、貸款詐騙罪如何認定

貸款詐騙罪屬於特殊類型的詐騙犯罪,其構造與一般詐騙罪有相似之處:

首先,行為人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實施了欺騙行為。

刑法對貸款詐騙罪的欺騙行為列舉了以下五種具體情形:(一) 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二) 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三) 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四) 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的;(五) 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其次,對方因行為人的欺騙行為陷入錯誤意識處分財產。

具體到貸款詐騙罪,主要表現為銀行或者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產生錯誤認識,並基於錯誤認識向行為人發放了貸款。

再次,行為人獲得對方的財產,對方遭受財產損失。

而且,行為人實施上述行為時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銀行貸款之目的。

需要注意貸款詐騙的罪與非罪區分,假如行為人通過合法的手段取得貸款後再產生非法佔有的目的,拒不償還本息,也沒有通過欺騙方法使得銀行或者金融機構免除其貸款的,不應認定為貸款詐騙罪,這種情況應當作為民事案件進行處理。

另外,在不考慮犯罪後果、犯罪主體的前提下,貸款詐騙罪與騙取貸款罪是具有密切聯繫的。使用欺騙方法獲取金融機構貸款的,必然也符合騙取貸款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如果行為人主觀上還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則符合了貸款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因此,貸款詐騙罪與騙取貸款罪的最大區別在於二者具有不同的主觀故意,區分的關鍵在於行為人對貸款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如果行為人對貸款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則成立貸款詐騙罪。此外,貸款詐騙罪的犯罪主體不包括單位,而單位可以成立騙取貸款罪。

三、以案釋法:實施了法律規定的欺騙行為“騙取”貸款也不必然構成犯罪

案件名稱:朱某某被控貸款詐騙一案,案號:(2016)粵12刑終186號(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本案歷時兩年有餘,肇慶市端州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朱某犯貸款詐騙罪。朱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肇慶中院二審以“原判認定朱某犯貸款詐騙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經肇慶市端州區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判決朱某犯騙取貸款罪。朱某不服,再次向肇慶中院提起上訴,最終肇慶中院判決撤銷原判,改判朱恆忠無罪。

案情簡介:

朱某隱瞞劉某(與朱某同為肇慶長業公司股東),以肇慶長業公司的名義與中國建設銀行鶴山支行簽訂2013年抵字第20號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以肇慶長業公司的土地使用權作抵押,為鶴山市長業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鶴山長業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本案被告朱某的兒子)、江門市新會區會城華盈石粉供應部(以下簡稱“會城華盈供應部”)向鶴山建行貸款2500萬元。期間,朱某使用私刻的公司公章在文件中蓋章,仿冒劉某的簽名和手印,提交了偽造的公司章程、公司股東會決議等相關資料向肇慶市國土局進行了抵押登記。

至案發前,鶴山長業公司每月向銀行支付利息7萬元左右,並償還本金170萬餘元;會城華盈供應部每月向銀行支付利息5萬元左右,並償還本金500萬元。

由於相關的裁判文書未進行公開,我們無法得知肇慶市端州區人民法院在原一審中認定朱某成立貸款詐騙罪的入罪思路。但是根據貸款詐騙的構成要件我們可以肯定的是,法院認為朱某是通過虛假的材料辦理抵押登記從而騙取銀行貸款,並且主觀上對取得的貸款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根據已公開的裁判文書,我們可以將發回重審後肇慶市人民檢察院指控朱某成立騙取貸款罪的思路概括為:

(一)朱某對肇慶長業公司的所涉案土地無獨立的處分權

肇慶長業公司的股東為本案被告人朱某和劉某,各佔50%股份,因此朱某沒有涉案抵押地塊的所有權和處分權。

(二)朱恆忠為取得貸款,使用私刻公章、仿冒股東簽名和捺印等手段辦理土地抵押借款手續,騙取銀行貸款,超過立案追訴標準

朱某在抵押貸款行為中,使用了假公章、假股東簽名等證明文件,以隱瞞真相、欺詐的手段向銀行提供其無權處分的抵押物,騙取銀行信任,貸款方在案發時無法全額償還貸款,超過100萬以上的立案追訴標準,肇慶市人民檢察院認為應以騙取貸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肇慶中院改判無罪的理由:

雖然朱某向鶴山建設銀行貸款的過程提供虛假了貸款資料,但最高額抵押合同等證據證實,上訴人朱某以肇慶長業公司的土地使用權設置了抵押,且上述土地的評估價高於其向銀行的貸款數額。

朱某提供了真實、足額的抵押,未利用貸款進行任何非法活動,認定其行為給銀行造成實際損失或給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實際危害的證據不足,不屬於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規定的“有其他嚴重情節”,上訴人朱某的行為不符合騙取貸款罪的構成要件。

四、認定朱某無罪的關鍵事實

關鍵事實(一)——朱某提供的抵押土地是真實的、足額的,不會對銀行造成實際損失或者危害金融管理秩序

騙取貸款罪侵犯的法益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機構的貸款安全,貸款詐騙罪侵犯的法益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機構的財產所有權。法院最終判決朱某無罪,關鍵在於朱某向國土局辦理抵押登記的土地是真實的、足額的。

本案中的借款總額是2500萬元,而涉案土地辦理的最高抵押限額為4670.4萬元,銀行完全可以通過實現擔保物權來實現債權。所以朱某儘管以虛假材料辦理了抵押登記,從而“騙取”銀行貸款,但是這一行為事實上沒有、也不會對金融機構的財產造成任何損失。

一言以蔽之,朱某的行為在客觀上沒有侵犯到騙取貸款罪和貸款詐騙罪所保護的法益,所以,朱某不構成騙取貸款罪或者貸款詐騙罪。

關鍵事實(二)——鶴山長業公司與會城華盈供應部按照約定每月向銀行償還本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的通知》對金融詐騙中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列舉了以下的幾種具體情形:(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2)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6)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7)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

迴歸到本案,朱某確實使用私刻的公司公章在文件中蓋章,仿冒其他股東的簽名和手印,提交了偽造的公司章程、公司股東會決議等相關資料向肇慶市國土局進行了抵押登記。但這僅能證明其客觀上實施了“欺騙行為”,並不能直接證明朱某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相反,至案發前,鶴山長業公司每月向銀行支付利息7萬元左右,並償還本金170萬餘元;會城華盈供應部每月向銀行支付利息5萬元左右,並償還本金500萬元。朱某按照約定正常向銀行進行償還本息,恰恰證明了朱某主觀上對這筆貸款是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

綜上,本案被告人朱某未能如期歸還銀行貸款,應當按照以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為案由通過民事途徑進行處理,不能僅僅因為無法償還本息就以貸款詐騙罪或者騙取貸款罪追究朱某的刑事責任,最終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朱某無罪。

五、本文結語

在司法實務中,一般的金融貸款糾紛,處理不當容易產生民刑混同,儘管借貸人以虛假材料獲批貸款後無法如期償還貸款,但如果僅屬於民事糾紛範疇的,那應當迴歸民事途徑解決糾紛,不應簡單粗暴地以貸款詐騙罪或者騙取貸款罪追究借貸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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