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利益受損,法律賦予我們的這6大權力,被拆遷人要知道!

在徵地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往往知道自己的權利受侵害,卻不知道是哪些權利受侵害!其實徵地拆遷過程中,法律賦予了我們一些權利,只是我們可能不知道,不知道怎麼去運用,這樣就導致了我們的利益受損。今天中師告訴被拆遷人你必須知道的6大權力。

一、知情權

徵地拆遷有著嚴格的審批程序和公告程序。我們作為最直接的利害關係人,有權利知曉相關征地信息。

集體土地:在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市、縣國土部門應將批准機關、批准文號、徵地用途、徵地範圍、徵地面積以及徵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補償辦法、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等向被拆遷人予以公告。

國有土地上房屋:市、縣級政府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將徵收補償方案及時向被拆遷人予以公告,並且還應載明覆議和訴訟等權利救濟途徑。

避免利益受損,法律賦予我們的這6大權力,被拆遷人要知道!

二、聽證權

無論是徵地決定還是徵地拆遷補償標準都直接關乎被拆遷人的利益,聽證權為大家爭取利益、發表意見提供了保障。

集體土地:市、縣國土部門應將徵地情況和徵地安置、補償情況向被拆遷人公告。被拆遷人有權申請聽證,申請聽證的,市、縣國土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國有土地上房屋:因舊城改建需徵收房屋的,多數被拆遷人如果認為徵收拆遷補償方案不符合規定,市、縣級政府應當組織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三、評估機構選擇權

徵收拆遷中需要評估時,我們被拆遷人有權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不成時,可以通過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搖號、抽籤等隨機方式來確定。

如果對評估結果有異議,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可以在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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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協商安置拆遷補償權

安置拆遷補償協議是“談”出來的,不是徵收方單方面說了算,也不是由我們被拆遷人來決定。我們對拆遷方式的選擇、補償項目及拆遷補償金額等都有和徵收人協商的權利。

集體土地上房屋:我們可以選擇貨幣補償、遷建安置或者房屋產權調換。

國有土地上房屋:我們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

五、申請人身、財產保護權

徵地拆遷過程中,逼籤、入戶打砸、限制人身自由等嚴重違法的暴力拆遷情況比比皆是,導致我們多數被拆遷人的人身和財產均遭受到嚴重的威脅和損失。遇到這種情況,我們有權向公安機關申請人身財產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21條規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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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複議權和訴訟權

徵地拆遷過程中,如果對於徵收方作出的徵收決定不服,或者遭受了違法強拆等,我們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對於複議和訴訟的期限大家一定要記清。一般而言,被拆遷人有權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日期超過60日的除外。對複議決定不服提起訴訟的,有權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訴訟;直接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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