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投毒案被錯判者李錦蓮申請4100萬國家賠償,你認爲這一賠償金額合理嗎?爲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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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邀請。首先對李錦蓮的遭遇表示遺憾,為李錦蓮的無罪釋放表示慶幸,但是對其訴求索賠4100萬元的數額來看,估計很難得到支持。

對比其他冤假錯案的案例賠償數額

  • 1、內蒙古高院對呼格吉勒圖案作出國家賠償決定:向賠償請求人呼格吉勒圖的父母,國家賠償金額共計200餘萬元。
  • 2、浙江省高院對張輝、張高平作出國家賠償決定,分別支付張輝、張高平國家賠償110萬元,共計221萬餘元。
  • 3、福建省高院維持福州中級法院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念斌獲得國家賠償119萬餘元。
  • 4、河南省高院認定趙作海無罪,趙作海獲得國家賠償65萬元。
  • 5、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賠償決定,向聶樹斌的賠償請求人聶學生、張煥枝支付賠償金共計268萬餘元。
  • 6、海南省高院決定支付陳滿人身自由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人民幣2753777.64元。陳滿是國內已知服刑時間最長的蒙冤者,在監獄中度過8437天,人身自由被剝奪超過23年,最終獲得國家賠償金275萬餘元(包含精神損害撫慰金90萬元)。

而本案中李錦蓮至宣判無罪時止已經服刑18年11個月,相較於上述的冤假錯案來說李錦蓮的遭遇並不算是最糟糕的,所以對比下來其索賠4100萬元的鉅額國家賠償,估計比較困難。

國家賠償的數額的計算依據

首先看看近五年國家賠償日賠償標準如下:

  • 2017年:日賠償標準258.89元
  • 2016年:日賠償標準242.3元
  • 2015年:日賠償標準219.72元
  • 2014年:日賠償標準200.69元
  • 2013年:日賠償標準182.35元

計算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國家統計局2017年5月27日公佈,2016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67569元。根據《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日工資為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月計薪天數為(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所以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日賠償標準為:67569元÷(365天-104天)≈258.89元。

同時按照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 造成身體損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

此外,國家賠償中還包括精神損害賠償。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李錦蓮的數額想要別支持,仍舊比較困難?

目前根據本案中根據李錦蓮已服刑的時間18年11個月的事實來看,折算為227個月,按照每個月30日計算共計6810天,根據日賠償標準258.89元計算後得出共計須賠償侵害其人身自由的賠償金約為1763040.9元。

至於其主張的其他精神損失費,侵害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的鉅額賠償在沒有明確計算依據的情況下,很難得到支持。

對比第一段當中的其他冤假錯案來看,其真正可能得到的賠償數額個人預計應該在200-250萬之間。

後言:正所謂一寸光陰一寸金,寸金難買寸光陰。這將近19年的時間即使最終得到了國家賠償我想也很難彌補這19年當中李錦蓮錯過的一切。與其事後進行補救,個人更加希望在事前的裁判階段應當慎之又慎,堅持“疑罪從無”的基本原則。


麋鹿說法


18年的青春在獄中度過,這種痛苦和損失不是賠多少錢就能夠彌補的。當事人申請國家賠償金額達4100多萬元,但我們知道司法實踐當中,法院根本不會賠償這麼多。以下是近幾年全國知名的冤假錯案,當事人及家屬獲得國家賠償金額。

1、內蒙古高院對呼格吉勒圖案作出國家賠償決定:向賠償請求人呼格吉勒圖的父母,國家賠償金額共計200餘萬元

2、浙江省高院對張輝、張高平作出國家賠償決定,分別支付張輝、張高平國家賠償110萬元,共計221萬餘元

3、福建省高院維持福州中級法院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

念斌獲得國家賠償119萬餘元

4、河南省高院認定趙作海無罪,趙作海獲得國家賠償65萬元

5、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賠償決定,向聶樹斌的賠償請求人聶學生、張煥枝支付賠償金共計268萬餘元

6、海南省高院決定支付陳滿人身自由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人民幣2753777.64元。陳滿是國內已知服刑時間最長的蒙冤者,在監獄中度過8437天,人身自由被剝奪超過23年,最終獲得國家賠償金275萬餘元(包含精神損害撫慰金90萬元)。

國家賠償有著嚴格的賠償條件和程序,同時國家

賠償來源我們大家都很清楚,這些冤案的被改判,來之不易,也促使辦案人員錯案責任終身追究制度的建立,希望有關部門對於加大冤案錯案的糾錯和追責力度,讓更多無辜的人員得以沉冤昭雪,同時對那些刑訊逼供、違法辦案的人員予以嚴懲


法律知道


相對於李錦蓮長達十九餘年的牢獄之災,4100萬的賠償金額並不算多,況且再高的賠償金額也無法把失去的青春歲月和家庭幸福恢復原樣。但是,現實情況是根據現行《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李錦蓮想要獲得4100萬的賠償金額是非常困難的。

1999年,李錦蓮因被指控用毒奶糖殺死同村兩名兒童而被江西吉安中院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江西高院二審維持了原判。此後19年,李錦蓮和女兒李春蘭不斷進行申訴,今年6月1日,江西高院對李錦蓮一案做出再審判決,認定其無罪,當庭釋放。此時,李錦蓮在獄中已服刑18年11個月。根據李錦蓮及其代理律師統計,

從1998年10月10日被帶走到2018年6月1日無罪釋放,李錦蓮共失去人生自由7175天。

李錦蓮國家賠償請求包括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0902694.6元、侵害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100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萬元以及申訴支出50萬元,合計41402694.6元。

我國《國家賠償法》堅持“撫慰性原則”,以以“保障基本生活”為賠償標準。即國家對被冤枉的人進行賠償,主要是對其表明一種承認錯誤的態度,用一筆金錢來撫慰你蒙受冤屈的心靈,而不是填補你身陷囹圄期間遭受的經濟損失。在這個賠償標準之下,李錦蓮的索賠金額實難實現。

首先是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按照今年最新出臺的284.74元/天的賠償標準,李錦蓮一共失去人生自由7175天,一共能夠得到約200萬元的賠償金;其次是侵害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如果李錦蓮在失去自由期間遭受刑訊逼供,那麼可以索賠醫療費,因傷致殘的可以索賠殘疾賠償金,但即使李錦蓮達到一級傷殘也不可能得到1000萬元之巨的賠償金額;最後是

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最高法出臺的意見,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不超過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35%,最低不少於1000元,由此可見,李錦蓮索賠2000萬元精神撫慰金是異想天開。

綜上所述,我認為李錦蓮的索賠金額雖然合理,但卻很難實現。


冰焰


看到這則新聞,我感到非常痛心!一個普通平民,好端端的卻平白無故的坐了長達18年11個月的冤獄,讓人觸目驚心?

在本案庭審期間,被錯判者(以下簡稱受害人)李錦蓮和女兒李春蘭一直沒有承認犯罪,為何在犯罪事實真相沒有得到確切認定、當事人沒有表示認罪伏法之前,在高院進行的二次庭審中卻依然維持一審原判?將受害人李錦蓮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之後的19年裡,受害人李錦蓮和女兒李春蘭不斷的進行申訴,多位全國人大代表、法學專家也紛紛為此案奔走呼號。

今年6月1日,江西省高院對李錦蓮一案再次進行判決,認定其無罪,當庭釋放。至此,一場長達18年11個月的冤獄官司,終於劃上了一個句號?

然而,維權之路依然艱辛,在李錦蓮出獄47天之後,李錦蓮父女及其代理律師向江西省高院提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申請書請求國家賠償李錦蓮包括侵犯人身自由權、侵害生命健康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4100多萬元。

這個賠償數額是不是有點大呢?我也認為有點大,但並沒有大的離譜。整整19年的時間,受害的僅僅是一個家庭嗎?且不說19年裡李錦蓮獄中所受的折磨和痛苦!就拿他女兒李春蘭來說,19年裡失去父親是一種怎樣的精神摧殘?在這19年裡李春蘭承受著常人難以承受的冤屈和痛苦,為父親的冤獄尋求幫助,日夜操勞,四處奔波,從未放棄,難道不值得賠償嗎?

再者,19年裡除了李錦蓮浪費了大好的年華,也牽扯到女兒李春蘭一家的生活和工作!19年呀,整整一代人的歲月,能創造多少財富?能享受多少的快樂和幸福?他們有嗎?他們快樂過幸福過嗎?難道不應該給予補償?

還有,李錦蓮雖然出獄了,無罪釋放了,可他精神上的打擊和心理上的陰影,這一輩子恐怕難以甩掉,他的後半生究竟怎麼過,究竟怎麼去適應新的生活,還是個未知數?難道不值得喚起我們的同情嗎?



手機用戶22954642155


其實所有人都無比同情李某,申請國家賠償也是應該行使的權利,只是正常人都知道這樣的請求金額只是一種姿態,根據以往所有國家賠償案例的最終結果分析,本案賠償金最多也只有幾百萬元,每一項請求數額都會打折,因為每一項幾乎都不是按照法律規定計算的,根據相關法律分析一下。

首先從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來說,不知道李某或者律師是根據什麼標準計算的10902694.6元,這一項的計算是有明確法律規定的,國家賠償法第33條明確規定了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根據上一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2017年日平均工資是284.74元,李某失去18年11個月人身自由,依法計算也只有一百七十多萬元,最終法院計算肯定是依照國家賠償法。

再說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這個必須是實實在在的損害了身體健康的情況,例如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不知道李某在監獄是否受到身體傷害,如果有這樣的情況才能計算身體損害的賠償,但是按照李某現在出獄後反映的身體情況,應該沒有構成嚴重的傷殘,那麼從常理分析,僅僅一般性治療費和程度較輕的身體損傷,賠償金也是及其有限,1000萬元的賠償金很明顯完全沒有可能實現。

其實精神損害撫慰金才是必然會計算的一項,只是本案和其他所有賠償案件一樣都在精神損害撫慰金方面主張太隨意,口號太大,2000萬元是沒有希望支持的,精神損害賠償計算還參照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折算比例,按照本案數額分析,精神損害撫慰金估計也只有50萬元左右,當然可能會適當上下調整。對於申訴費用,所有人都知道是必然存在的,從感情考慮應該支持,但是幾乎很少有國家賠償案件支持的,因為國家賠償法沒有這一賠償項目,而且這一賠償請求很多時候隨意性太大,計算的範圍也很廣泛,在缺乏相關法律依據時,法院也不敢自作主張,因此估計是難以得到支持。

綜上所述,本案的最終結果其實是可以預見的,申訴費用應該是很難得到支持,其他項目都有支持的可能性,只是計算的標準都會嚴格依法計算,最終的賠償數額估計只有幾百萬左右,可能就是三百萬以內。從情理來說,必須同情支持李某,但是受限於目前的法律規定,李某的賠償請求雖然可以得到支持,但是最終能夠獲得的賠償數額是不會太多,請求賠償4100萬元感覺只是表明申請國家賠償的決心和態度,最終肯定不會賠償這麼多。


孤獨1749


誤判錯判一個人,就等於毀了這個人的一生,這個人一生的故事可能因為這件事情會經歷不一樣的人生,當然這個人生一定不是每個人都可以承受的,無論朋友、家庭、結婚、孩子、事業、身體、心裡……你都是無法去擬補的,也不是每個人都能感受得到的,所以,賠償再多也無法挽回這一切的後果,更談不上合理與否,賠償金錢雖說可以得到心靈慰藉,但是,家庭沒了,健康沒了,婚姻沒了,失去自由那種心裡承受的痛苦、事業、包括以後的生活一切都改寫了,嚴重的或許更讓你無法想象,大家都知道,人最最重要的是健康,有哪個被錯判誤判的人不是一生毛病,其次是快樂的家庭,你問問他們,他們的一生還會快樂嗎?最後才是錢,保姆案中那個主人差錢嘛?老婆孩子失去了,他的生活還有意義嗎?

所以,賠償多少不存在是否合理,而是,接下來的生活該如何過得好,別以為很多事情都可以用錢來解決的,世界上很多事情錢是解決不了的,健康快樂都沒了,錢為何物呢?


老範自媒體


那麼問題來了到底是誰殺了那兩個可憐的孩子。底下那些回答問題的,你們都瞭解這個案情嗎?我們不討論人是不是他殺的,因為是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他是殺人兇手,並且有可能永遠也查不出來,孩子是不是他殺的,只有他心裡清楚,但以我個人觀點,他永遠都是嫌疑犯!他被釋放,不是說明他不是兇手,而是無直接證據而已。另外也別包裝他,也別拿其他案件作比較,因為他不配!其他案件是有直接證據證明兇手另有其人,他不一樣。另外他長期與被害人母親保持不正當關係,當初人家要斷絕關係,他還出言威脅過人家,這是有證據的事實,雖然不能確定他是不是兇手,但也別把他包裝成什麼善良的人,他是不是好東西,問一下他們村的人就知道!他想申請4500萬賠償,那是他的自由,但他還是嫌疑犯!


淺灣的游魚


這不過是我國司法制度的進步而已,並不代表他沒有任何嫌疑,就好像一起兇殺案,找不到屍體的兇殺案犯罪嫌疑人任何時候都判不了死刑,但這並不代表犯罪嫌疑人就沒有殺人,即使找到屍塊,也一定是致命處,而非胳膊或者腿,此案在當時之所以鎖定該人必定有其一定的依據,因為能在監獄待19年並不是公安機關一家說的算,有檢察院,有法院,多家政府機構,不要認為就此申請國家賠償都一邊倒的支持,因為真正毒害那兩名孩子的兇手至今依舊沒有伏法,所以他的嫌疑依舊沒有排除,這不過是司法改革的進步而已,並不代表你就真的沒有任何問題,最後希望你申請的國家賠償合理合規,要對得起自己的良心,對得起自己內心深處的那份良心。


劉Sir007


肯定不合理 雖然關了那麼多年吃了那麼多苦 補償是避免不了了 但是就這個價而言 完全是敲詐勒索級別了 正常情況如果沒有發生 他幾個人生能夠賺這麼多錢 錯了需要補償人之常情 那也不能漫天要價 嚇都嚇死了 這樣事情如果滿足那以後還不是要翻天了 希望理智一點吧 太扯淡了


善待一切擁有


時間,自由,理想,快樂,健康這些對一個人是多麼的重要,可是因為一些對工作不負責任的一群人讓一位老實本分的人無緣無故的失去了十九年,現在老實人被證實他是無辜的,是清白的,在要求國家賠償四千多萬,這是應該的,是自己應得的,其實古人就說過一寸光陰一寸金,寸金難買寸光陰,區區的四千多萬是買不回失去的光陰,其實賠償只是一個事件的縮影,真正應該思考的是為什麼會有這些冤案的產生,那些人在這起事件中起到了誤導的作用,以後怎麼防止。四千多萬換十九年,我覺得不多,就是四億都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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