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敦促黨政機關、公職人員被執行人限期履行義務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開展涉黨政機關、公職人員案件集中執行活動的通知》精神,維護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和誠信守約的社會風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現公告如下:

一、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當事人必須履行。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村委會、公職人員理應模範遵守法律,自覺維護司法權威,作為被執行人時,應主動向債權人或者自覺到執行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二、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村委會、公職人員已經被人民法院確定為被執行人的,務必於2018年7月31日前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三、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村委會、公職人員,未按照本公告第二條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人民法院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將其依法納入失信名單,在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予以曝光,並向同級黨委通報。情節嚴重的,人民法院按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追究被執行人或主要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特此公告

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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