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劉超
槍支、彈藥具有較強殺傷力
對社會產生嚴重的安全隱患
危害社會公共安全
然而,有些人因為存在僥倖心理
以為查不到就沒有問題
殊不知自己已經觸犯了刑法
2017年10月,犯罪嫌疑人李某借用了其朋友楊某的一支仿“禿鷹”式槍形物並一直存放在家中。2017年12月15日,王某打聽到犯罪嫌疑人李某會修理槍支,便將一支仿“禿鷹”式槍形物交由李某修理,上述兩支槍形物一直由李某持有至2017年12月25日。經群眾舉報,公安機關在李某家中當場搜出了上述槍形物。經岳陽市公安局物證檢驗所鑑定,上述兩支槍形物經測速檢驗其槍口比動能分別為0026.84焦耳/平方釐米、0097.83焦耳/平方釐米,具有致傷力,認定為槍支。
2018年3月30日,華容縣檢察院依法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對犯罪嫌疑人李某提起公訴。5月17日,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檢察官提醒,我國對槍支的管理有嚴格的規定,國家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違反法律規定持有、製造、買賣、出借槍支,因為槍支一旦失控,對於社會公共安全而言是潛在的危險。《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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