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超
枪支、弹药具有较强杀伤力
对社会产生严重的安全隐患
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然而,有些人因为存在侥幸心理
以为查不到就没有问题
殊不知自己已经触犯了刑法
2017年10月,犯罪嫌疑人李某借用了其朋友杨某的一支仿“秃鹰”式枪形物并一直存放在家中。2017年12月15日,王某打听到犯罪嫌疑人李某会修理枪支,便将一支仿“秃鹰”式枪形物交由李某修理,上述两支枪形物一直由李某持有至2017年12月25日。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在李某家中当场搜出了上述枪形物。经岳阳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所鉴定,上述两支枪形物经测速检验其枪口比动能分别为0026.84焦耳/平方厘米、0097.83焦耳/平方厘米,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2018年3月30日,华容县检察院依法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提起公诉。5月17日,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检察官提醒,我国对枪支的管理有严格的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买卖、出借枪支,因为枪支一旦失控,对于社会公共安全而言是潜在的危险。《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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