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南召县检察院邀请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的王勇律师陪伴大家度过每周三下午法律学习时光。
南召检察大讲堂
王勇讲师
首先从周立波、俄木尔两起涉毒案件看美中非法证据排除。其次详细介绍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历史形成过程。
1956年彭真同志在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上强调“反对刑讯逼供”的号召,开启了我国治理刑讯逼供法律探索的大门。随着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不断探索,1997年《刑法》增加规定“暴力取证罪”,正式对刑讯逼供纳入违法行为范围,昆明杜培武、湖北佘祥林等冤案才彻底水落石出,同时推进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发展。
然后强调非法证据的类型、认定标准与排除方式。
认定标准与排除方式:
1、刑讯逼供;2、威胁、引诱、欺骗;3、非法限制人身自由;4、指供;5、重复性供述(出袋之猫规则);6、严重违反法定程序;7、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8、非法实物证据;9、非法技术侦查证据;10、毒树之果。
最后圈重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诉辩关系。
王勇讲师依次从侦查阶段、审查逮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庭前程序阶段详细讲述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不同的诉辩关系。
侦查阶段排除非法证据中的诉辩关系:
1、辩护人通过报案、控告、举报的方式申请;2、检查机关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论告知辩护人。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排除非法证据中的诉辩关系: 1、辩护人报案、控告、举报、直接提出;2、检察人员会见嫌疑人时告知有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3、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调查核实;4、书面告知辩护人调查结论;5、对非法取证情形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6、非法证据被排除后的处理。
庭前程序排除非法证据中的诉辩关系:
1、启动程序:辩护人开庭前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及相关线索、材料递交法院;法院将申请书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检察院。2、法庭对申请的处理:辩护人提供线索及材料、辩护人对线索及材料进行回应并出示相关证据证明取证合法性,由法庭裁定是否同意申请。 3、庭前会议:听取意见、辩护人可以撤回申请、公诉人可以撤回证据。 4、庭审阶段:对庭前会议处理不同结果、当庭调查、庭审中提申请的处理。
证明责任:证据收集合法性由检察院承担;
证据收集合法性证明中的诉辩关系;
证明方式:1、提供讯问笔录、原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2、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证人;3、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和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证明标准:确实、充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
诉辩双方的质证、辩论
律师申请检察机关调取相关证据
新监察体制下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干警们认真听着王勇讲师的讲解与分析,跟随时代的脚步与法律的发展,徜徉在细化分析的法律海洋里,在细枝末节的思路里追寻对自己的工作有用的东西,不断学习,不断进取,不断创新,实在太好了!
附:非法证据排除实证案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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