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觀點」蘇強:理解《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應避免八個誤區

本微訊 2018年6月29日,全國人大網正式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這是38年來,《個人所得稅法》的第七次修正,個人所得稅是目前我國僅次於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的第三大稅種,主要發揮籌集財政收入和調節收入分配兩方面的重要作用。2017年全國個人所得稅收入11966億元,佔稅收總收入約8.3%。由於本次修正案(草案)出臺相對比較突然,一石激起千層浪,引起了社會各界的極大關注,一時間各種媒體紛紛解讀,但是其中一些解讀、建議和意見過於理想化,甚至脫離了目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缺乏理性、客觀和專業的分析。

這裡,筆者僅從個人財稅專業角度,談談對理解修正案(草案)應避免的幾個誤區。

誤區一:只是聚焦5000元免徵額的調整,簡單地認為免徵額越高越好。

本次修正案(草案)出臺後,對5000元這個基本減除費用標準(俗稱“起徵點”或“免徵額”)的高低談論較多,部分納稅人建議將標準提高到7000元、10000元甚至30000元。其實納稅人首先應該瞭解5000元“免徵額”標準測算依據。這一標準是綜合考慮了人民群眾消費支出水平增長等各方面因素,並體現了一定前瞻性。

按照2017年全社會平均基本消費數據測算,居民個人基本生計費用支出約為2037元/月,考慮撫養和贍養家庭成員等因素後,按照1.9倍計算的基本生計費用支出為3870.3元/月,並考慮滿足人民生活美好向往,確定了5000元標準。雖然其可能低於眾多人的心裡預期,但提高的幅度超過40%,基本體現了量能負擔和稅收公平。如果一味地認為“免徵額”越高越好,就會脫離這個社會平均基本消費支出的現實,不僅不利於發揮個稅調節收入分配和培養納稅意識的作用,甚至會導致高收入者減稅額大大超過中低收入者減稅額的情形,嚴重背離了本次修法是為了“使得中等以下收入群體稅負下降明顯,增加其稅後收入、增強消費能力”的基本目標。如果改革導致絕大部分納稅人不繳納稅,這不僅偏離了稅制改革的基本方向,而且不利於培養納稅人依法誠信納稅的意識,不利於提高其稅收遵從度和徵信意識,更不利於我國稅制結構從“降低間接稅的比重,提高直接稅的比重”這一改革趨勢。個人認為,5000元的“免徵額”應在進一步科學論證測算和公開徵求意見後,適當微調但不宜一次性調整過高,這樣既可以確保中低收入者稅負大幅下降,也可以更好地發揮收入調節作用。同時,還應該建立“免徵額”動態監測和調整機制,每年實時公佈相關測算數據和指標,為今後動態調整打好基礎。

誤區二:認為個稅免徵額應授權各地調整,不應全國統一。

眾所周知,北上廣深等經濟發達地區收入高的同時,生活壓力和成本費用也高,所以部分經濟發達地區的納稅人提出,按照當地的地區收入水平和生活費用調整免徵額或授權各地自行制定免徵額。這種想法感情上可以理解,但是現實中是無法實現的,歷次個稅修正案都沒有作出這樣的授權規定,原因很簡單,堅持稅法的統一性和確定性,是實現稅收公平的基礎,這是個稅改革不能動搖的基本原則。試想如果允許各地自行制定免徵額,很可能會造成我國東中西部稅收負擔的不均衡,出現不同地區的稅收窪地,這將將導致更大程度的稅收不公平。稅制的不統一,很可能引發西部人才的更多流失。

誤區三:只看綜合所得的基本費用扣除,忽視了其他三項扣除項目。

本次修正案(草案)的亮點在於,不僅提高“免徵額”,而且在同時保留了之前的“三險一金”專項扣除的基礎上,新增了“子女教育支出、繼續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五項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專項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車補、通訊費補貼等),一攬子組合扣除政策帶來的減稅力度超過以往。預計新增的專項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將按照分項定額扣除的方式,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其他相關部門制定具體扣除政策。這樣一來,綜合所得扣除項目就包括基本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四項。例如,以甘肅蘭州某個人月工資收入10000元的標準測算,扣除金額為5000元、個人負擔的“三險一金”2000元(按照收入的20%測算)、專項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按照定額1000元測算)之和,預計將超過8000元,這樣只需按3%稅率納稅。

誤區四:只看綜合所得的扣除項目,忽視了本次稅率級距的調整作用。

修正案(草案)大幅擴大3%、10%、20%三檔低稅率的級距,3%稅率的級距擴大一倍,使得現行稅率為10%的部分所得的稅率降為3%;大幅擴大10%稅率的級距,使得現行稅率為20%的所得,以及現行稅率為25%的部分所得的稅率降為10%;現行稅率為25%的部分所得的稅率降為20%;相應縮小25%稅率的級距;30%、35%、45%這3檔較高稅率的級距保持不變。雖然修正案草案仍保持7級稅率,但中等稅率級距得以優化,低稅率級距明顯擴大。對於納稅人而言,所有級次納稅人都有不同程度的減稅,但減負效果明顯的是兩類納稅人。其中大部分適用3%、10%、20%三檔低稅率的級距的納稅人,由於擴大了低稅率的覆蓋面,稅負下降最明顯。仍然以上例,計算某個人稅改前繳納個稅=(10000-3500-2000)×10%-105=345元,稅改後繳納個稅=(10000-5000-2000-1000)×3%=60元,降低稅負285元,降幅達82.6%。另一部分是適用於45%稅率級距的人群,對他們而言,從免徵額調整獲得的收益〔(5000-3500)×45%〕遠大於適用3%稅率級距的人〔(5000-3500)×3%〕,這說明對於適用高稅率級距的高收入納稅人稅負也有所下降。

誤區五:認為四項綜合所得合併後免徵額比之前分項計算有所減少,所以會導致稅負增加。

有媒體和學者認為,原稅法中工資薪金所得免徵額為3500元,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三項所得(不超過4000元部分)還可以分別扣除800元,所以四項綜合所得扣除額為5900元,而修正案(草案)月扣除額為5000元,明顯低於之前的標準,稅改後將導致稅負上升。其實,這屬於偷換概念。因為之前的稅法對於超過800元的勞務報酬所得實行加成徵收最低邊際稅率為20%,而工資薪金所得實行七級超額累進稅率,兩種計稅方法是不同的,簡單地將兩者的扣除額相加沒有意義,更無法進行類比,所以這種誤區應當避免。另外,修正案(草案)中仍保留了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按所取得收入的70%計算的稅收優惠,這對取得多項所得的中等收入納稅人來說,再考慮到低稅率級距優化調整,其個稅稅負很有可能降低。例如,某個人2018年應發工資薪金所得為4600月/元,個人繳納“三險一金”為700元,當年分10次共取得勞務報酬所得30000元,每次3000元,一次性取得稿酬收入18000元,全年綜合所得103200元,假設暫不考慮專項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

稅改前:乙每月工資薪金繳納個稅:(4600-700-3500)×3%=12元;全年工資薪金繳納個稅:12×12=144元;勞務報酬繳納個稅:(3000-800)×20%=440元,全年勞務報酬繳納:440×10=4400元;稿酬所得繳納個稅:18000×(1-20%)×20%×(1-30%)=2016元;乙全年共繳納個稅:144+4400+2016=6560元。

改革後:乙全年綜合所得繳納個稅:(103200-700×12-60000-18000×30%)×3%=882元;稅負降低額6560-882=5678元,降幅達86.55%。

誤區六:只關注中低收入個人負擔,忽視對納稅人標準與反避稅政策的調整。

修正案(草案)中對於非居民個人的標準由現行的居住滿一年,改為滿183天,並不再扣除1300元的附加減除費用,這不僅有利於更好地行使我國稅收管轄權,而且更好地體現了稅收公平和國民待遇原則。另外,為了堵塞稅收漏洞,維護國家稅收權益,針對個人不按獨立交易原則轉讓財產、在境外避稅地避稅、實施不合理商業安排獲取不當稅收利益等避稅行為,規定稅務機關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需要補徵稅款的,應當補徵稅款,並依法加收利息。增加了不動產轉讓和股權轉讓所得在有關部門辦理權屬登記時,應核驗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的前置程序。這些新規定非常有利於體現個稅稅收公平性,有利於提升普通工薪階層的稅負公平感,打擊超高收入者的避稅行為。

誤區七:片面地關注降低稅收負擔,可能會忽視對系統性涉稅風險的防範。

目前討論修正案(草案)還出現了片面地關注降低稅收負擔問題,可能會忽視草案中對納稅申報方式調整、徵管環境變化、涉稅信息共享安全風險、未能及時進行彙算清繳等系統性涉稅風險。多年來,個稅一直主要依靠單位代扣代繳申報方式,很多納稅人認為反正單位已經代扣代繳了個稅,不再考慮次年進行自行申報彙算清繳的問題。草案明確規定,中國公民以身份號碼為納稅人識別號,公安、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協助稅務機關確認納稅人的身份、銀行賬戶信息。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取得綜合所得的居民個人年度終了後(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需要補稅或者退稅的,按照規定辦理彙算清繳。有關部門依法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遵守本法的情況納入信用信息系統,並實施聯合激勵或者懲戒。如果納稅人不提高稅收遵從度,按規定辦理彙算清繳,將面臨較大的涉稅風險和個人信用風險。另外,此次專項附加扣除涉及的教育、衛生、醫療保障、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等專項附加扣除信息。今後稅務部門將利用信息交換技術,實現涉稅信息大數據集成管理,個人涉稅信息安全問題也將變得非常突出。個人建議,一方面個人必須樹立涉稅風險和個人信用風險防範意識,另一方面,財稅部門要做好個人涉稅信息安全防護措施,優化納稅服務,降低辦稅成本,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將“最多跑一次” “一廳通辦”“一網通辦”等便民辦稅措施與個稅申報有機結合,實現徵納風險和成本“雙降低”,讓納稅人既享受個稅減稅紅利,又增加其辦稅的獲得感和滿意度。

誤區八:只關注稅制改革中技術性調整,忽視完善稅制結構和改革徵管體制的戰略性目標。

理解修正案(草案)不能僅僅關注免徵額的問題,還應當關注包括納稅人界定、稅率級距、專項附加和其他扣除、反避稅等計算個稅的技術性問題。要從宏觀層面考慮稅制改革的積極作用,本次修正案(草案)最根本的改革,是我國個稅的徵收模式實現從分類徵收向分類與綜合徵收的轉變,邁出了實質性的第一步。另外,草案中對於稅收徵管、涉稅信息共享和個人徵信信息等方面也做了重大調整,這對於適應了傳統代扣代繳申報的納稅人來說,也將面臨今後要通過自行申報彙算清繳的方式履行納稅義務。隨著“互聯網+稅務”背景下“金稅三期”系統的升級和優化,個稅涉稅風險的增加是不言而喻的。唯有不斷增強稅法遵從度,提高納稅意識,真實、完整、可靠地進行納稅申報,才能有效防範涉稅風險。

綜上所述,儘管修正案(草案)不是大家理想中的完美方案,這類似與本屆俄羅斯世界盃的阿根廷比賽中球迷們對梅西的期望值與其實際表現的落差一樣。不是修正案(草案)不好,只是與納稅人心目中最好的修正案有一定落差,這也許就是理想與現實的距離、感性與理性的碰撞。“瑕不掩瑜”。值得肯定的是,草案使得以工資薪金所得為主要收入來源的中低收入者稅負大幅降低,這既是落實黨的十九大報告和2018年《政府工作報告》的實質性舉措,也為今後個稅稅制結構的系統性改革奠定了良好的基礎。萬事開頭難,如果社會公眾過於糾結免徵額5000元的高低問題,也許會影響稅制改革的進程,最終自身也無法儘快從稅制改革中獲得減稅紅利。所以,個人認為在修正案草案的具體細節問題上,社會各界應儘量客觀看待,理性、現實、系統、專業、客觀、積極地提出相關修改建議,使得修正案更加完善,讓全體納稅人儘快享受到本次個稅稅制改革的政策紅利,提高納稅人對個稅的“獲得感”和“滿意度”,為今後進一步修訂和完善個稅稅制積累寶貴經驗,打下良好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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