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奪冠,華帝霸屏!贏了營銷坑了會計,是「稅」的錯?

法國奪冠,華帝霸屏!贏了營銷坑了會計,是“稅”的錯?

日前,隨著法國隊奪冠,世界盃落下帷幕,可是藉著法國奪冠近期一直高居話題榜熱度不減的"華帝退款"更是給營銷人上了一節精彩的課!

贏了營銷坑了會計,是"稅"的錯?

這一切似乎就從5月30日,華帝在報上刊登出一則"法國隊奪冠 華帝退全款"的廣告開始!7月16日,又以一則通告"慶祝法國隊奪冠,華帝退全款啟動"宣告第二波營銷的續航,儘管這個過程中有一些其他的聲音,但是不可否認的是,華帝做的這波營銷無疑是成功的!

法國奪冠,華帝霸屏!贏了營銷坑了會計,是“稅”的錯?

法國奪冠,華帝霸屏!贏了營銷坑了會計,是“稅”的錯?

我們來算筆賬!

數據顯示,需要退款的7900萬元,其成本僅佔華帝股份2017年16億元銷售費用的約1.8%,而且6月1日—7月3日期間,華帝的營業利潤約為4.3億元,通過營銷所帶來的營業利潤增長約為0.99億元,完全可以覆蓋此次營銷活動的7900萬支出,還多賺了2000多萬元!

但為什麼說坑了會計呢?究竟是那種"稅"的錯?

這就要從"稅"的角度來分析了,小編整理了一些相關的分析,一起開始學習吧!

法國奪冠,華帝霸屏!贏了營銷坑了會計,是“稅”的錯?

一、"奪冠套餐"產品銷售的增值稅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九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首先華帝肯定是收到了該筆銷售款,收到是退全款的前提;其次《法國隊奪冠 華帝退全款》的聲明中,華帝將按所購"奪冠套餐"產品的發票金額退款,顯然也是已經開具了發票。該筆銷售行為增值稅納稅義務已經發生。

二、"奪冠套餐"產品銷售的企業所得稅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一、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

(一)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繫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法國隊奪冠 華帝退全款》,收入的金額不能夠可靠地計量,還不能滿足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的條件。

三、退回的全款的增值稅能否衝回的問題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法國隊奪冠 華帝退全款》,相當於華帝將自產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增值稅應視同銷售,增值稅不能衝回。

四、退回的全款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問題

1.根據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 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

法國隊奪冠 華帝退全款的"奪冠套餐"產品,企業所得稅應視同銷售。

2.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所得稅扣除規定中的廣告費是指企業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務,激發消費者的購買慾望,而支付給廣告經營者、發佈者的費用;業務宣傳費是指企業開展業務宣傳活動所支付的費用,主要是指未通過廣告發布者傳播的廣告性支出,包括企業發放的印有企業標誌的禮品、紀念品等。

法國隊奪冠 華帝退全款的奪冠套餐"產品,已做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處理,可以按照廣告及業務宣傳費在企業所得稅前限額扣除,超過部分可以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五、收到全款的消費者是否涉及稅務問題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二、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

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

《法國隊奪冠 華帝退全款》應該比照上述規定,按照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現在款項已經在華帝賬上,可以直接代扣,避免了向消費者另要稅金的尷尬。

看來,如果再加上各項涉稅成本,華帝此次營銷活動的成本直逼1億,將近2000萬的稅收成本是否可以做籌劃呢?這應該也是華帝的會計們最為頭疼的事情了!

法國奪冠,華帝霸屏!贏了營銷坑了會計,是“稅”的錯?

一、"贈予"與"銷售+競猜獎勵"兩種方式

從上文來看,退款的一個前提,是"凡購買",就是說前面的購買已經成立!既然"購買"已經成立,那後面的"退款"是一種什麼行為?是否影響改變前面的"購買"?

一種意見認為,既然退款了,那整個事件合併起來,可以作為"贈予"。

另一種意見認為,既然前面已經確認"購買",也即確認了"銷售",那也就無需改變,把後面的退款作為另外的獎勵即可。因為需要猜中法國奪冠,我們姑且把此意見中的"退款"稱為"競猜中獎款"

二、按"贈予"處理涉稅事項分析

1、增值稅

如果該種行為在增值稅上定性為贈予,則適用於視同銷售。視同銷售,也就是和銷售一個標準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款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2、企業所得稅

如果該種行為在企業所得稅上定性為贈予,則適用於視同銷售。視同銷售,也就是和銷售一個標準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和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和提供勞務,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3、個人所得稅

這種情況的贈予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需要交,個稅由誰來承擔?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一條第1款規定:"一、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1.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

企業如果能夠適用這一條,全部折扣掉的,當然更好,但是,是否可以取得稅局認可呢?

如果不行,開始就設計一個方案,巨大的折扣,比如商品以0.01折銷售,或者按照文件咬文嚼字銷售一件低價的商品,贈送一件高價的商品,來適用銷售贈禮品,當然這是兩種不同的模式,不具體展開了。

折扣折讓對發票的開具都是有要求,這種方式在商業模式上是否可以先不開具發票,拉長銷售的鏈條,等最後結果落定再開具,才可以。一定要事前籌劃,事後木已成舟,就沒有多大意義了。這是一件很細緻瑣碎的事。

但是,如果處理得當,有可能省去了大筆的個人所得稅。至少存在一些機會。

適用政策,必須求準確,看看這個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範圍:

個人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應納稅所得項目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所以,務必每個環節準確到位,不然都可能不但不能節稅,還會帶來很大的稅務風險。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二條第1款規定:"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

1.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如果適用這一條,就妥妥的適用20%的稅率繳稅了。

此種情況的籌劃,就是個稅誰來承擔的問題。如果企業承擔,個稅就不是簡單的售價*20%,還要根據稅後淨所得倒推重算。

4、印花稅

贈予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例舉了多種應繳納印花稅的合同,贈與合同不在其中,所以不需要繳。

5、城建稅與教育費附加

正常繳納。

三、按"銷售+競猜獎勵"處理涉稅事項分析

大體是,銷售發生時即確認收入,退款時按照業務宣傳費的作為支出。

(一)銷售環節

1、增值稅

符合增值稅的確認條件,正常確認。

2、企業所得稅

符合企業所得稅的確認條件,正常確認。

3、印花稅

銷售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

4、城建稅與教育費附加

正常繳納。

(二)退款環節

主要涉及兩件事,企業所得稅列支要求,個人所得稅的是否承擔與代扣義務。

1、退款環節,費用支出的扣除

(1)退款,競猜獎勵,用於宣傳,此處退款不等於退貨,不等於損失,可以作為廣告宣傳性質的支出,應該計入銷售費用,稅前扣除需要需要取得合法憑證。

款項支付個人,沒有發票,正好可以適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雖然很繁瑣,事前明確還是可以進行。

(2)如果作為業務宣傳費,還要注意稅法對扣除比例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個人所得稅

對於個人來說,如果適用競猜得獎,那就是偶然所得。(個人感覺,這種方式挺難適用折扣這讓那條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範圍:

(十)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個人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應納稅所得項目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稅法已有規定,個人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應納稅所得項目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如果自己沒有想好項目,讓主管稅務機關來確定,結果還是不難想象。

法國奪冠,華帝霸屏!贏了營銷坑了會計,是“稅”的錯?

綜上,在個人所得稅、印花稅上存在一定的空間,特別是個人所得稅方向,空間還是挺大。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基本無差別。但是,已經確認銷售的,稅務機關能否再讓變為贈予,感覺可能性不大,具體的協議合同有沒有,如何理順經濟行為與稅法的協調銜接,是否可以取得主管稅局的的認同,這些都是需要考慮的。當然這其中還有一些實務中的特殊情況,比如退款形式為購物卡,還是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對待!

特別提醒:

稅務籌劃都是事前安排,事後很難改變交易事實,如果應該則可能面臨很大的稅務風險。納稅人遵從稅法的前提下,提前安排稅務籌劃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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