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監察權限中的「可以」⑬:通緝,讓潛逃者無出路!

【監察法規定,依法應當留置的被調查人如果在逃,監察機關可以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通緝,由公安機關發佈通緝令,追捕歸案。通緝範圍超出本行政區域的,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監察機關決定。】

用好監察權限中的“可以”⑬:通緝,讓潛逃者無出路!

前不久,浙江省縉雲縣人民法院判處了一起職務犯罪案件,被告人張振華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

張振華在擔任縉雲縣建設局村鎮建設管理處派駐東方鎮規劃員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11萬餘元,涉嫌嚴重職務犯罪。但案發後,張振華一直潛逃在外,長達8年之久。

縉雲縣監委成立後,案件由縣檢察院轉到縣監委辦理。由於涉及案情重大複雜,根據監察法有關規定,應對張振華採取留置措施。

“張振華的警惕性很高,具有一定的反偵查能力。剛潛逃時,輾轉新疆、福建等省區,不斷更換手機和手機卡,不乘坐需要身份識別的交通工具,一直無法確定他的行蹤。”縉雲縣紀委監委案件監督室主任宋偉明說,“我們發現嫌疑人雖然潛逃多年,但一直沒有對其採取相應的通緝措施。”

為儘快將張振華抓捕歸案,專案組悄悄走訪了其老家村幹部,瞭解到8年多來張振華始終沒有回過家,甚至連父親過世也不曾露面。通過分析所掌握的線索,專案組初步斷定張振華極有可能潛藏在湖北省十堰市。

根據監察法有關規定,通緝範圍超出本行政區域的,監察機關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監察機關決定。縣紀委監委報請麗水市紀委監委同意後,將通緝通知書和張振華的照片、身份、特徵、案情簡況送達縉雲縣公安局,縉雲縣公安局將相關情況向上級有關公安機關報備後,發佈了通緝令。

通緝令發佈後,縉雲縣紀委監委與公安機關整合各方資源,對重點區域進行重點分析,最終確定張振華潛藏在湖北省十堰市鄖陽區某工廠內。由此,一場千里追捕行動展開。為不打草驚蛇,專案組第一時間奔赴湖北,用時40個小時,來回驅車3000多公里,成功將張振華抓獲。

“最終還是逃不了啊……”面對專案組工作人員,張振華幾乎癱倒在地上。

依法通緝在逃人員,就必須把紀檢監察機關的政治優勢、組織優勢和其他機關的專業優勢、職能優勢結合起來,變單兵作戰為聯合作戰,形成反腐敗工作合力。

今年5月30日,在中央追逃辦協調指導下,雲南省追逃辦經多方努力將西南林業大學原校長蔣兆崗抓獲。這距離省紀委監委網站掛出省公安廳對蔣兆崗的通緝令僅過去不到20天時間。

據悉,5月7日,蔣兆崗參加了西南林業大學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集體學習。5月9日,雲南省紀委監委發現,蔣兆崗潛逃失聯了。由於牽涉有關案情,兩天後,省公安廳就發出A級通緝令。通緝令稱,根據《雲南省公安機關配合監察委員會查辦案件工作辦法(試行)》的規定和《雲南省監察委員會決定通緝通知書》的要求,對涉案人員蔣兆崗進行通緝。

通緝令發佈後,雲南省紀檢監察機關、公安機關通過密切配合,對重點區域進行重點分析、搜查,根據獲得的重要線索,最終將蔣兆崗抓獲。(中國紀檢監察報記者 顏新文 通訊員 蔡利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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