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小孩時,人販子摔倒後被車壓死,母親有責任嗎?有什麼規定?

滄海6818383


近段時間,我們經常會聽到類似的問題:

1、小偷入室,目的是搶劫,而且因地面太滑不小心摔倒地致死,那麼戶主需不需要擔責?

2、老人在超市拿果凍喂孩子造成孩子死亡,超市要賠錢嗎?

3、老太偷鄰居洋水仙包餃子給孫子吃,中毒後上門求賠償有道理嗎?

一聽到這些問題,我認為小偷該死,戶主不需負責,老人貪心,要為自己的貪念負責。社會需要正義,不要讓惡人訛人,不要寒了人心。

對罪犯的仁慈就是對人類的殘忍,對人販子這些喪盡天良的人渣一定要嚴懲!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事實上,我國目前實施的刑法中對拐賣婦女、兒童的並沒有迴避死刑、重刑。根據《刑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一)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兒童3人以上的;(三)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四)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幼兒的;(五)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六)將兒童賣往境外的。




我認為對人販子的判罰還是不夠重,只有用重刑才能遏制住這樣的犯罪。從去年至今,已經宣判的因拐賣兒童而被判死的有7人,比如藍樹山拐賣兒童34人判死、馬守慶拐賣兒童37人判死。知不知道因為他們死的人,破碎的家庭有多少個?應該提高犯罪成本,才能降低犯罪幾率.


搶奪孩子時,人販子摔倒後被車壓死,母親有責任嗎?肯定是沒有責任。


1、人販子是在犯罪,母親是在保護自己的孩子,母親是在進行正當防衛。

2、人販子是有能力行為的成年人,他在有車輛通行的地方與孩子的母親搶奪孩子,他應該預見這是一件危險的事情,他應該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3、車輛是在正常行駛,人販子在犯罪的過程中摔倒,負全責。

人販子造成丟失孩子的家庭家破人亡,如今對人販子處理過輕,是造成人販子犯罪行為仍舊猖獗的重要原因,應加大處罰力度。給孩子們一個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讓孩子們健康快樂成長!


天使寶貝樂樂


我覺得,這個頂多就是一個意外,沒有什麼責任。


這件事情我們要和氣來看,不能拆開一半來看。

拆開就變成,人販子跟母親搶孩子,結果爭奪中,人販子摔倒被壓死了。如果單單這麼看,是不公平的。

應該考慮到後續可能會發生的事情,造成的後果。比如要不是人販子摔倒了,而是這個母親摔倒了,被撞了或者被壓了,那怎麼算?因為兩個人發生風險的概率是一樣的,不能因為這個人發生了,而不考慮那個人的風險。

另外,若是孩子被搶走了。給這個家庭造成的傷害有多大,這個是不可估量的。可能造成的是好幾個家庭無法彌補的傷害,因此這個也是要被考慮進去的。


而人販子唯一的風險就是被抓起來。根本就沒有其他的風險成本。可以說,人販子就是看中了這一點,才動手的。因為大不了事發被抓起來,或者自己成功了賺錢,這樣對自己生命也沒有什麼損傷的事情為什麼不幹呢?


可見這些人販子就是膽大包天了。

而這個人販子死亡的事情,就是個意外。一般情況下若是沒成功,要麼人販子被抓起來,要麼跑了。基本不會出現死亡的情況,而這個死亡行為,也不是刻意安排。


所以,孩子母親沒有罪,再多說一句,就算有,也是應該被獎勵的。人販子偷人家小孩,沒有點羞恥心,還要告。真不知道這家人怎麼想的。只能說,罪有應得!


老王偵查記


人販子在與小孩母親搶奪小孩時,人販子摔倒被車壓死,母親是否有責任?

我個人認為母親應該沒有任何責任,試想任何一個母親在自己的孩子將要被人販子帶走的時候,都會義無反顧的不惜任何代價的上前去阻止去搶奪自己的孩子,為了保護自己的孩子,每個母親都是最偉大的。而在搶奪孩子的過程中,任何危險的事情都可能發生,比如人販子惱羞成怒毆打孩子母親或者持刀傷害到孩子母親等等都可能發生,但這時候作為母親的母親對這些危險毫不在乎。


因為孩子沒有完全行為能力,因此母親作為監護人,保護自己的孩子應該屬於正當防衛,別說人販子摔倒被壓死了,就算是孩子母親拿刀把人販子殺死了,也不應該負任何責任。

我堅定的認為,不是任何事情都是死者為大,面對面對人販子家屬的追責和索賠,法院應該堅決的不予理會,因為如果法院支持人販子家屬的索賠和追責,這無疑是變相的支持惡人,會讓正能量大打折扣,畢竟很多時候法院的判決具有風向標的作用。

而通常情況下,一個人做壞事的時候就應該想到會受到反抗,總不能你做壞事的時候我想制止,但我制止了我還要賠償壞人的損失,如果這樣的話,那以後誰還願意去制止壞人?


詩詞公寓


路邊,母親為了奪回孩子,和人販子搶孩子,人販子失手摔倒,碰上車子被壓死了。人販子家屬告上法庭,母親是否需要負責人!

這位母親不需要負責任。

首先說,人販子搶奪他人孩子,本身就是正在進行違法犯罪行為。孩子是未成年人,不具備自我保護的行為能力。而母親是孩子的監護人,監護的意義,就是監管、保護。因此,保護孩子人身安全是這位母親的義務,這個義務是法律規定的。所以,她與人販子爭奪孩子,是在行使自己的正當權利。相當於在替孩子做正當防衛,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人販子是在實施搶奪孩子犯罪行為的過程中,由於自身原因倒地被車壓死的。他的死與這位母親沒有直接關係,是自身因素造成的,應該由他自己來承擔責任。

人販子家屬告上法庭,簡直就是惡人先告狀。他們把事情做反了,應該尚高的是孩子的母去,應該被告的是人販子極其家屬。

因為,人販子搶奪孩子、走上犯罪的道路,與其家庭教育有著很大的關係。家人未對其盡到良好的教育義務,使他缺乏德行,做出違法之事。

而這個事無論對被搶孩子還是其母親,都造成了心理上及精神上的傷害。尤其對於一個小孩子,這種被搶奪的經歷,會給孩子身心造成不小的傷害,甚至會留下心理陰影,造成心理疾病。人販子應該為他對孩子及母親造成的傷害負責。介於人販子已經死亡,既然他的家屬站出來要求享受索賠的權利,那他們也同樣應該代替人販子盡相應的義務。因此,這位母親可以將人販子及其家屬告上法庭,要求人販子家屬做出各種民事賠償。賠償金可從人販子個人資產及遺產中劃分扣除,如果其財產不足以支付賠償金,欠缺部分由人販子家屬補齊。

在這則案件中,人販子家屬上告是不合理的。而被搶奪孩子的母親,應該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孩子及自身的正當、合法權益。

大家覺得這位母親應該負責嗎?

【謝謝朋友們耐心閱讀,歡迎關注、評論等,發表看法,一起互動交流!】


龍族社


最近看到很多類似的問題:

小偷偷摘主人家果樹上的果實,從書上掉下來摔骨折了,主人家要負責嗎?
小偷撬鎖進門偷盜,地面太滑摔倒骨折,主人家要負責嗎?
男子猥褻幼童,不小心撞到門大出血,幼童父母要負責嗎?

看完這些,你肯定說不能一概而論。

這是事實,就像曾國藩處理天津教案一樣,該怎麼辦就怎麼辦。

1、搶小孩,屬於拐賣兒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處以罰金!

你要說,人死了還追究嗎?當然追究了,該怎麼來就怎麼來。

2、車子撞死人,自有保險公司界定(強制保險肯定有的)

在這個過程中,確實是母親不搶人販子也不會被壓死,但最終還是逃不了保險這一關,而且對於司機來說,也是有責任的,畢竟出現在那裡,就是責任。

3、其他原則。

母親搶小孩,就像正當防衛一樣,應該受到保護,誰能夠在搶奪自己親生孩子的過程中,抽出時間關心人販子是否安全?肯定全副身心都在孩子身上,所以跟正當防衛一樣,無需追究責任。

至於人販子已經被壓死了,也算是除了個禍害吧,只是下場有點慘,大家引以為戒罷了。

個人看法,對法律沒有太多研究,僅供參考!


軍幸子


母親在搶奪孩子,感覺問者用詞不當,搶回比較合適,孩子是自己的沒有《奪》字那一說,人販子犯罪中意外死亡屬於正當防衛沒有責任,下面有關於正當防衛得法律知識。


誰家的孩子不是父母的寶,在母親心裡孩子就是自己身上的肉,母親陪著孩子慢慢成長得那份快樂。

自己的孩子被人販子偷跑,身為母親肯定義無反顧得去把自己的孩子從人販子手中,就算付出生命母親也願意,這就是母愛的偉大。


回到問答得主題,人販子是在爭奪孩子時,摔倒被車壓死《這裡點贊》,

人販子實在是在犯罪中意外死亡。它在法律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罪《如果是把小孩拿來賣得》


母親搶自己的孩子天經地義,母親屬於正當防衛,國家有法律規定刑法第二十八條《犯罪分子在,行兇,殺人,強姦,搶劫,綁架等採取防衛造成犯罪意外死亡不不負刑事責任》,朋友可以去看一下。以上只是個人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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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家小馮


沒人看懂我的暗語,被人噴了,這邊做一下正面回答吧!

先不談人販子是否該“一律判死刑”,讓我們假設“人販子”在美國綁架拐賣兒童,或讓兒童行乞,會是怎樣的下場?

在美國,綁架兒童大體分為兩種情況:一類是綁架陌生孩子,“人販子”基本屬於這一類;另一類則是親屬綁架,如在夫妻離異後,其中一方因喪失孩子撫養權,進而採取了綁架孩子這種極端手段。以美國加州為例,有數據顯示,平均每年會發生約49例陌生人綁架案,而親屬綁架案則約為1923起。

美國是個聯邦制國家,聯邦有法律,不同的州也有各自的州法。也就是說,“人販子”綁架兒童會根據不同情況,在聯邦和各州受到不同的懲罰。

如果“人販子”跨州或跨國作案,將可能受到聯邦層面的懲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出庭律師張軍介紹說,一旦獲得陪審團認定,聯邦對綁架兒童的刑罰最高可到20年。而具體量刑會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記錄和殘忍程度等區別對待。“人販子”多屬於慣犯,懲罰會相對更重;如果“人販子”在某一州內綁架或拐賣兒童,則將面臨州一級法律的懲罰。

而這些僅指綁架一項罪名。“人販子”在綁架兒童過程中通常伴隨其他犯罪行為,如威逼利誘、欺騙欺詐、破門而入,還可能造成兒童受傷或致死等。這些犯罪行為也將面臨刑罰。以加州為例,綁架未成年人可獲刑11年,如果綁架同時伴隨其他罪行,將會數罪併罰,“人販子”也可能面臨20年以上,或者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刑罰,甚至面臨死刑。

如果“人販子”在犯罪過程中造成兒童死亡,將面臨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刑罰,甚至面臨死刑。而如果綁架對象在14歲以下,更是罪加一等。綁架對象年紀越小,“人販子”通常面臨的刑罰越重。如果“人販子”企圖將綁架的孩子販賣給他人,基本上在美國找不到販賣市場。在美國,領養體系比較健全規範。不少美國人還前往其他國家去領養殘障女嬰。

而迫使孩子沿街行乞更是幾乎不可能發生的事情。一旦有兒童被發現上街行乞,就會被立即送到兒童福利機構或收容機構。即使是流浪兒童也依法擁有教育和醫療的權利。如果有成年人指使兒童上街乞討,這本身就是忽視兒童安全和虐待兒童,即使是孩子的父母,也將面臨起訴。

一旦有孩子遭到誘拐或綁架,聯邦調查局會快速介入,各州當地警力也會立即展開搜救。而各地民間力量、基金會、非營利組織等社會團體也會在搜救失蹤和受虐兒童方面發揮極其重要的作用。

介紹完美國,咱中國有哪些需要完善的大家應該都知道了!共勉







滄海6818383


首先,這裡面牽扯到一個防衛問題,所以,要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得先弄清楚什麼是正當防衛,什麼是防衛過當。

我國《刑法》規定:“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防衛過當: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同時,刑法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是刑法為了鼓勵人們同暴力犯罪作鬥爭,扼制嚴重犯罪,穩定社會治安,有效保護合法權益而作的無限防衛的規定。

從以上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法律對於各個階段的防衛都有明確的規定。所以,我們就可以逐一進行分析。

首先,對於本次案件中,母親一方肯定是屬於防衛,也就是說適用於以上三條。

同時,搶奪販賣人口屬於暴力犯罪,被搶者母親在防止搶人者的犯罪行為繼續進行的過程中,所採取的制止行為並沒有明顯的主動性的致搶人者傷亡的行為,而是採取的防衛行為,所以,被搶著母親是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

雖然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製止犯罪的手段到底是什麼,但被搶者母親在整個事件的過程中都是針對搶人者的犯罪行為本身,並沒有什麼明顯超出必要的限度。而且,作為一個女性,在制止犯罪行為的時候,本身就是處於弱勢地位,所以,即便是採取一些工具,也是屬於正當防衛,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易趣易聞


正當防衛都可以無罪,更何況這個時候是危險降臨,關係到這位母親的孩子以及這位母親的安慰,難道你讓這位母親在如此緊急又危險的狀況下還要急中生智的救下這個搶劫的人?那如果後面這位母親或者孩子因為救了人販子,然後失去孩子,那這個本身沒有任何錯的孩子有誰來彌補?法外有情,是對那些有情的老百姓的,而不是對那些喪失良知的人販子,這種人販子本身就應該被剝奪人身自由權以及政治權


imneedyou


沒有責任,必須沒有,還應該是見義勇為,儘管說是自家的孩子。這個司機才是滿滿的正能量,如果不是他,不知道有多少家庭將面臨支離破碎,他這是在為民除害。

誰能夠在搶奪自己親生孩子的過程中,抽出時間關心人販子是否安全。這不是重點而且不用管人販子生死,重點是人販子知道抱小孩會被正義之人打,而且女士沒顧得上打他只顧著保護自己孩子不被壞人搶走,這人販子搶不到小孩且由天懲罰了實屬萬幸。

從法律定義或從法律條文來論,孩子的母親是自衛行為,對此過程中發生的意外事故沒有任何責任。人販子是正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出現的意外,與小孩媽媽沒有關係。

人販在販罪過程中與救孩子的人發生衝突並至死亡的人,若是說這些救人的人有責任,那就是給人販子撐腰了,別想看人們能平平安安的快快樂樂的生活,也別想看社會安寧,世界太平,抓住人販子不是死刑也該無期處刑,另外沒收其家產,再重發,看他們還敢販賣人口。

一般父母是搶不過人販子的,父母擔心傷到孩子,不敢太用力,人販子沒有顧慮,所以抓到就打死好了。司機應受到見義勇為的獎勵,人販子家屬應陪償司機的車隕和誤工費,人販子作惡多端正所謂惡有惡報罪有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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