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法駁回屠宰場經營者訴訟請求

基本案情

被告汕頭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市環保局),在檢查原告陳某經營的屠宰場時,認為原告未按法律、行政法規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汙口,且通過私設排汙暗管的方式在該非法排汙口排放廢水汙染物。市環保局開據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並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

法院依法驳回屠宰场经营者诉讼请求

原告陳某訴稱,被告市環保局認定其私設暗管排汙的事實錯誤,依據的主要證據不足。原告租賃使用場地的全部排汙管道均是原先所有,排汙管道是政府設置的,且是獨立於城市水源的管道。自1998年起包括被告在內的環保部門對原告的屠宰場進行監督並收取監測費、排汙費等費用,並沒有通知原告不能生產,被告沒有證據證明原告存在私設排汙管道的情況。故原告請求法院判決:1.撤銷被告作出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法院依法驳回屠宰场经营者诉讼请求

被告市環保局辯稱:1. 根據2008年《水汙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如果原告陳某沒有向環保部門進行排汙申報並經核准,即使通過市政排汙管道進行排汙,也是違法的;2.原告陳某經營的活牛屠宰場內存在排汙情況變更而未依法申報的排汙口,且現場檢查時廢水汙染物通過設置於地上或地下的管道經非核定排汙口正在向外環境偷排,且存在私設管道隱蔽排汙的情形,因此原告存在沒有申報的非核定排汙口並且通過暗管排放汙染物的行為;3.環保部門對另一地址屠宰場收取監測費和排汙費與本案無關,該場已被拆除。被告市環保局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裁判結果

原告主張其全部排汙管道均是政府設置的,且獨立於城市水源的管道,不屬向《水汙染防治法》規定的水體排放汙染物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依照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陳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原告陳某負擔。

法院依法驳回屠宰场经营者诉讼请求

典型意義

本案中,陳某作為涉案屠宰場的經營者,未經環保主管部門許可設置排汙口,擅自通過非法設置排汙口或私設暗管排放汙染物。在市環保局作出責改決定書後,仍拒不執行,並上訴法院,但所訴缺乏法律依據,最終訴訟請求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文稿:辛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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