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強主持召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全體會議 審議並原則通過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

點擊上方邢臺中院

一鍵關注,瞭解我們的最新信息。

7月2日,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主持召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法總則)於2017年10月1日施行。民法總則關於訴訟時效制度的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相比有一定的變化。在司法實踐中,對如何正確適用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存在較大爭議,如民法通則有關一年短期訴訟時效的規定在民法總則施行後是否繼續適用;民法總則施行時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但未滿三年,是否應適用民法總則關於三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訴訟時效中止制度如何銜接等,亟需統一裁判標準。2018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正式立項,啟動《關於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起草工作。經深入調研論證,廣泛徵求專家學者及有關部門的意見建議,多次修改形成送審稿,提交會議討論。

《解釋》送審稿對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關於訴訟時效制度的不同規定如何銜接適用問題進行了規定,主要包括:一年短期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銜接適用、普通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銜接適用、訴訟時效中止規定的銜接適用、民法通則以外的其他法律關於訴訟時效的特別規定的銜接適用等。

會議經討論,原則通過該《解釋》。會議決定,根據會議討論意見對送審稿進行修改,適時發佈。

會議還討論通過了《研究室關於2017年司法解釋工作情況和2018年司法解釋立項建議審查情況的報告》。


分享到:


相關文章: